法規名稱: 住宅火災及地震基本保險條款
時間: 中華民國100年12月12日

條文關聯

  本保險契約用詞定義如下:
  一、要保人:指以自己或他人所有之住宅建築物及其內之動產向本公司
      投保並負有交付保險費義務之人。
  二、被保險人:指對承保住宅建築物及其內之動產所有權有保險利益,
      於承保的危險事故發生時遭受損失,享有保險賠償請求權之人。要
      保人以自己所有之住宅建築物及其內之動產投保,要保人即為被保
      險人;以他人所有之住宅建築物及其內之動產投保,該住宅建築物
      及其內之動產之所有權人為被保險人。前述所稱他人,除本保險契
      約另有約定外,僅限於被保險人之配偶、家屬、受僱人及同居人。
  三、保險標的物:住宅火災保險之保險標的物為本保險契約所承保之住
      宅建築物及其內之動產;住宅地震基本保險之保險標的物為本保險
      契約所承保之住宅建築物。
  四、建築物:指定著於土地作為住宅使用之獨棟式建築物或整棟建築物
      中之一層或一間,含裝置或固定於建築物內之中央空調系統設備、
      電梯、電扶梯、水電衛生設備及建築物之裝潢,並包括其停車間、
      儲藏室、家務受僱人房、游泳池、圍牆、走廊、門庭、公共設施之
      持分。
  五、建築物內動產:除本保險契約另有約定外,指被保險人及其配偶、
      家屬、受僱人或同居人所有、租用、或借用之家具、衣李及其他置
      存於建築物內供生活起居所需之一切動產(包含冷暖氣)。
  六、重置成本:指保險標的物以同品質或類似品質之物,依原設計、原
      規格在當時當地重建或重置所需成本之金額,不扣除折舊。
  七、實際價值:指保險標的物在當時當地之實際市場現金價值,即以重
      置成本扣除折舊之餘額。
  八、時間:本保險契約所使用之時間及所載之保險契約起訖時間,係指
      本保險單簽發地之標準時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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