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保險契約對於承保之建築物或置存承保動產之建築物,連續六十日以 上無人看管或使用者,視為空屋,若發生本保險契約第二十條第一項承 保之危險事故時,本公司仍負賠償責任,不受第七條約定之限制。 本公司遇有前項應負賠償責任時,得要求要保人先行加繳使用性質差額 之保險費後始賠付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