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住宅火災及地震基本保險條款
時間: 中華民國100年12月12日

條文關聯

  本公司以現金為賠付者,應於被保險人檢齊文件、證據及賠償金額經雙
  方確認後十五日內給付之。若因可歸責於本公司之事由而遲延者,應給
  付遲延利息年利一分。本公司正常鑑認承保之危險事故及損失之行為,
  不得視為可歸責本公司之事由。
  本公司以回復原狀、修復或重建方式為賠償者,應於合理期間內完成回
  復原狀、修復或重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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