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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住宅火災及地震基本保險條款
時間:
中華民國100年12月12日
條文關聯
第三十四條殘餘物之處理
本公司就保險標的物之全部或一部以全部損失賠付被保險人或其他有保 險賠償請求權之人時,被保險人同意轉讓該已賠付保險標的物之所有權 予本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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