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住宅火災及地震基本保險條款
時間: 中華民國100年12月12日

條文關聯

  除前條情形外,保險標的物在承保之危險事故發生時,如另有其他保險
  契約同時應負賠償責任,本公司應依本保險契約之保險金額與總保險金
  額之比例負賠償之責。但本公司得經被保險人請求,先行全額賠付後,
  依比例分別向其他保險之保險人攤回其應賠付之金額,被保險人應提供
  必要之協助。
  前項所稱其他保險契約不包括責任保險及保證保險契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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