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住宅火災及地震基本保險條款
時間: 中華民國100年12月12日

條文關聯

  對於承保之危險事故發生所致保險標的物之損失,除本保險契約另有約
  定者外,本公司僅於本保險契約所載之保險金額範圍內負賠償責任。
  本保險契約有效期間內因承保之危險事故發生而本公司依本保險契約之
  約定為賠償者,此項賠償金額應自保險金額中扣除。但保險標的物經修
  復或重置後,要保人得按日數比例加繳保險費,恢復保險金額或重新約
  定保險金額。
  未依前項約定恢復保險金額或重新約定保險金額者,若再發生承保之危
  險事故所致保險標的物之損失,本公司僅就保險金額之餘額負賠償責任
  。一次或多次理賠之賠償金額累積達保險金額時,本保險契約失其效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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