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住宅火災及地震基本保險條款
時間: 中華民國100年12月12日

條文關聯

  訂立本保險契約時,要保人對於本公司之書面詢問,應據實說明。
  要保人故意隱匿,或因過失遺漏,或為不實之說明,足以變更或減少本
  公司對於危險之估計者,本公司得解除契約;其危險發生後亦同。但要
  保人證明危險之發生未基於其說明或未說明之事實時,不在此限。
  前項解除契約權,自本公司知有解除之原因後,經過一個月不行使而消
  滅;或契約訂立後經過二年,即有可以解除之原因,亦不得解除契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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