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本保險契約第四十二條約定應由本公司負賠償責任者,被保險人對於 每一意外事故之賠償金額,須先行負擔第三人體傷部分新臺幣二千元, 第三人財物損害部分新臺幣一萬元。本公司僅就理算後應賠償金額超過 自負額部分負賠償責任。 本保險契約之被保險人不只一人時,就每一意外事故之自負額仍以一次 計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