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住宅火災及地震基本保險條款
時間: 中華民國100年12月12日

條文關聯

  依本保險契約第四十二條約定應由本公司負賠償責任者,被保險人對於
  每一意外事故之賠償金額,須先行負擔第三人體傷部分新臺幣二千元,
  第三人財物損害部分新臺幣一萬元。本公司僅就理算後應賠償金額超過
  自負額部分負賠償責任。
  本保險契約之被保險人不只一人時,就每一意外事故之自負額仍以一次
  計算。
相關令函 (0)
相關判解 (0)
歷史條次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