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於被保險人因下列事項對於第三人所致之賠償責任,不負賠償之
責:
一、要保人或被保險人之故意或不法行為。
二、被保險人向人租賃、代人保管、管理或控制之財物,受有損失之賠
償責任。
三、保險標的物處所全部或一部分作為非住宅使用所致之賠償責任。
四、被保險人於保險標的物處所不法置存或使用爆裂物所致之賠償責任
。
五、保險標的物處所修繕或營建工程所致之賠償責任。
六、被保險人使用或管理電梯(包括電扶梯、升降機)所致之賠償責任
。
七、被保險人使用或管理航空器、船舶及機動車輛所致之賠償責任。
八、被保險人以契約或協議所承受之賠償責任。但縱無該項契約或協議
存在時,仍應由被保險人負賠償責任者,不在此限。
九、第三人任何性質之附帶損失。所稱之附帶損失,係指危險事故直接
致財產損失之結果所造成之間接損失。
相關令函 (0) 相關判解 (0) 歷史條次 (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