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住宅火災及地震基本保險條款
時間: 中華民國100年12月12日

條文關聯

  承保之危險事故發生後,被保險人如有其他住宅第三人責任基本保險同
  時應負賠償責任時,要保人或被保險人應將其他保險人之名稱及保險金
  額通知本公司,本公司僅就本住宅第三人責任基本保險之保險金額對全
  部住宅第三人責任基本保險保險金額總額之比例負賠償責任。惟全部住
  宅第三人責任基本保險賠償責任總額最高仍不得超過第四十四條所約定
  之各項保險金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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