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住宅火災及地震基本保險條款
時間: 中華民國100年12月12日

條文關聯

  被保險人因發生本保險契約所承保之危險事故,致被起訴或受賠償請求
  時:
  一、本公司得經被保險人之委託,就民事部分協助被保險人進行抗辯或
      和解,所生費用由本公司負擔,但應賠償金額超過保險金額,若非
      因本公司之故意或過失所致者,本公司僅按保險金額與應賠償金額
      之比例分攤之;被保險人經本公司之要求,仍有到法院應訊並協助
      覓取有關證據之義務。
  二、本公司經被保險人之委託進行抗辯或和解,就訴訟上之捨棄、承諾
      、撤回或和解,非經被保險人書面同意不得為之。
  三、被保險人自行處理民事賠償請求所生之費用及民事訴訟所生之費用
      ,經本公司同意者,由本公司償還之。但應賠償金額超過保險金額
      者,本公司僅按保險金額與應賠償金額之比例分攤之。
  四、被保險人因刑事責任所生之一切費用,由被保險人自行負擔,本公
      司不負償還之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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