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住宅火災及地震基本保險條款
時間: 中華民國100年12月12日

條文關聯

  被保險住宅建築物因前條危險事故發生所致之承保損失,本公司除按保
  險金額給付外,並支付臨時住宿費用予被保險人,每一住宅建築物為新
  台幣二十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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