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住宅火災及地震基本保險條款
時間: 中華民國100年12月12日

條文關聯

  本公司對下列各種危險事故所致住宅建築物之損失,不負賠償責任:
  一、各種放射線之幅射及放射能之污染。
  二、原子能或核子能直接或間接之幅射。
  三、戰爭(不論宣戰與否)、類似戰爭行為、叛亂、扣押、征用、沒收
      等。
  四、火山爆發、地下發火。
  五、非因承保之危險事故所導致政府命令之焚毀或拆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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