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對下列各種危險事故所致住宅建築物之損失,不負賠償責任: 一、各種放射線之幅射及放射能之污染。 二、原子能或核子能直接或間接之幅射。 三、戰爭(不論宣戰與否)、類似戰爭行為、叛亂、扣押、征用、沒收 等。 四、火山爆發、地下發火。 五、非因承保之危險事故所導致政府命令之焚毀或拆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