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住宅火災及地震基本保險條款
時間: 中華民國100年12月12日

條文關聯

  承保住宅建築物保險金額之約定係以重置成本為基礎,依中華民國產物
  保險商業同業公會「台灣地區住宅類建築造價參考表」之建築物本體造
  價總額為住宅建築物之重置成本,投保時並依該重置成本為保險金額,
  重置成本超過新台幣一百五十萬元者,其保險金額為新台幣一百五十萬
  元。
  前項「台灣地區住宅類建築造價參考表」所載之造價有所調整時,要保
  人得參考並於取得本公司之書面同意後調整保險金額,調整後保險金額
  最高仍為新台幣一百五十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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