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住宅火災及地震基本保險條款
時間: 中華民國100年12月12日

條文關聯

  保險標的物所有權移轉者,除當事人另有約定外,本保險契約效力自保
  險標的物所有權移轉之次日中午十二時起屆滿三個月時即行終止。但若
  因前述移轉所剩餘保險期間少於三個月者,本保險契約僅於所剩餘保險
  期間內繼續有效。
  依前項約定終止本保險契約時,終止前之保險費按日數比例計算。
  被保險人死亡時,本保險契約仍為繼承人之利益而存在,不適用第一項
  之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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