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住宅火災及地震基本保險條款
時間: 中華民國100年12月12日

條文關聯

  本保險契約承保之建築物非因承保之危險事故所致全部傾斜、倒塌或變
  移,致使該建築物全部不能使用時,本保險契約效力即行終止。
  依據前項約定所為之終止,其終止後之未滿期保險費已交付者,本公司
  應按日數比例返還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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