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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壽保險公司(下稱本公司)依據個人資料保護法(以下稱個資
法)第六條第二項、第八條第一項規定,向  台端告知下列事項,請  台
端詳閱:
一、蒐集之目的:
  (一)00一  人身保險
  (二)一八一  其他經營合於營業登記項目或組織章程所定之業務
二、蒐集之個人資料類別:
  (一)姓名
  (二)身分證統一編號
  (三)地址
  (四)病歷、醫療、健康檢查
三、個人資料利用之期間、地區、對象、方式:
  (一)期間:本保險契約之有效期間及依法令規定應為保存之期間。
  (二)對象:本公司、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財團法人保險
        事業發展中心、財團法人金融消費評議中心、與本公司有再保業
        務往來之公司、依法有調查權機關或金融監理機關。
  (三)地區:上述對象所在之地區。
  (四)方式:合於法令規定之利用方式。
四、依據個資法第三條規定,台端就本公司保有  台端之個人資料得行使
    之權利及方式:
  (一)得向本公司行使之權利:
        1.向本公司查詢、請求閱覽或請求製給複製本。
        2.向本公司請求補充或更正。
        3.向本公司請求停止蒐集、處理或利用及請求刪除。
  (二)行使權利之方式:書面、電子郵件、傳真、電子文件。
五、台端不提供個人資料所致權益之影響:
    台端若未能提供相關個人資料時,本公司將可能延後或無法進行必要
    之審核及處理作業,因此可能婉謝承保、遲延或無法承保。

受告知人:_____(簽章)

中    華    民    國          年          月          日

註:各公司履行上開告知義務,不限取得當事人簽名,縱無簽署亦不影響
    告知效力,各公司應採下列方式之一保全履行告知義務之證明:
    一、電話行銷之電話錄音檔。
    二、當事人表明已受告知之書面文件或註明當事人已收受告知書之保
        單、契約變更或理賠等簽收回條。
    三、將告知書內容與要保書或保險契約相關申請文件合併列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