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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為貫徹實施用人費薪給制度,本要點依行政院訂頒之公營事業機構員
    工待遇授權訂定基本原則訂定之。

二、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所屬中央存款保險股份有限公
    司(以下簡稱存保公司),經奉准實施用人費率者,其人員之薪給依
    本要點之規定。

三、存保公司人員之薪給,採薪點制;其薪點依附表之規定。
    薪點折算薪額標準,依本會備查或核定標準折算之。
    主管與非主管之薪點折算薪額標準,得有差別之規定。
    聘僱人員之薪酬,由存保公司視其用人費支付能力,於聘僱契約中規
    定之。

四、存保公司得視地區、職務性質之危險性及稀少性,訂定加給支給規定
    ,在當年度用人費限額內,提請董事會核定,並報本會備查後實施。

五、存保公司人員薪給,自到職之日起支給;離職時,其薪給按日計算,
    在職死亡者,發至死亡之月份為止。

六、存保公司人員無故曠職者,除另依獎懲規定辦理外,並應按日扣薪。
    請事、病假超過期限者,比照辦理。

七、受降薪處分人員應晉薪時,自降敘之級起遞晉。但因無級可降,比照
    每級差額減薪者,應比照每級差額加薪。

八、存保公司人員之待遇,除主持人外,授權由該公司衡酌其事業生產力
    、營運績效及用人費負擔能力,擬訂待遇標準,並參考一般公務人員
    待遇調整幅度,提請董事會核定,報本會備查後實施。
    存保公司主持人之待遇數額,得在不超過本會主任委員月支數額範圍
    內,由本會依據企業規模、經營目標達成情形及經營績效程度等因素
    ,評定等級核定支給,並報行政院備查。
    該公司虧損除因政策因素外,不得調薪。
    存保公司人員應貫徹實施單一薪給制,不得供給房屋及交通工具等供
    應制給與。但主持人得供給房屋及交通工具。
    存保公司董事、監察人酬勞,由本會在其總經理薪給範圍內,分別規
    定支給標準。
    本要點所稱主持人,係指存保公司之董事長、總經理。

九、存保公司人員之薪給等用人費,應在用人費預算範圍內撙節開支。當
    年度得按工作考成成績發給考核獎金,最高提撥二個月薪給總額;另
    該公司於所屬人員工作績效達成之提存保險賠款特別準備金(加、減
    政策因素及不含銀行業營業稅撥入款)中,應視經營績效情形及所屬
    人員貢獻程度,發給績效獎金,最高提撥二‧四個月薪給總額。但經
    行政院評選為績效特優之事業機構,酌增其績效獎金提撥月數上限。
    上述考核獎金及績效獎金合稱經營績效獎金,其實施要點,由本會另
    定之。
    存保公司年度決算如因績效提升,致核發之績效獎金超過預算部分,
    併入決算辦理。
    存保公司績效獎金提撥月數之基準及上限、調整級距及衡量指標,由
    本會依其經營型態及績效表現規劃核定。
    存保公司績效獎金之分配,應視單位績效及員工貢獻差異程度,按合
    理比例發給。

十、存保公司於編列年度用人費預算時,應考量其營運目標,預算提存保
    險賠款特別準備金情形(不含銀行業營業稅撥入款),營業收入、事
    業用人費負擔能力及政策因素;其用人費比率,以不超過最近三年(
    前二、三年度決算及前一年度預算)用人費占其事業營業收入之平均
    比率為原則。

十一、存保公司至年終審定決算時,除因政策因素外,不得減少年度法定
      預算提存保險賠款特別準備金(不含銀行業營業稅撥入款)或增加
      預算虧損;其營業收入及提存保險賠款特別準備金確屬事業人員努
      力超過法定預算者,得按當年度核定用人費比率計算其實際用人費
      支付限額,營業收入及提存保險賠款特別準備金未達法定預算者,
      其實際用人費,不得超過法定預算。

十二、存保公司未達年度經營目標或無提存保險賠款特別準備金,除因政
      策因素外,該公司主持人應澈底負成敗之責。
      本會應責成存保公司主持人確依企業化經營精神,合理訂定員工待
      遇標準,如有浮濫情形,並經年度考成查證屬實,應課予行政或法
      律責任。

十三、本要點所稱政策因素應以事先核報、有利與不利因素併同提列及已
      編列預算者其金額不重複計算等原則認列。
      前項政策因素,其認定,由存保公司擬訂,報本會核定之。

十四、本會得組成審議會,負責審議薪給調整標準,及主持人責任等有關
      事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