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人身保險業辦理利率變動型保險商品業務應注意事項
時間: 中華民國114年2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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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為強化利率變動型保險商品(含有宣告利率之保險商品,下稱本商品
    )送審及銷售管理機制,依據保險商品銷售前程序作業準則第十八條
    及第二十四條規定,訂定本注意事項。
〔立法理由〕
本點未修正。

二、商品定價利潤測試
    公司送審本商品時,應檢附採現金流量測試法之利潤測試文件。
    前述採現金流量測試法應提供資產面及負債面假設如下:
    (一)資產面
          1.應提供未來各年度之新錢資產配置,並說明其依據及合理性
            。
          2.應說明各類資產之評價方法,如市價法、攤銷法或其他評價
            方法。
          3.應依資產特性將違約成本、避險成本或債券贖回等因素納入
            考量,如有處分資產,應以市價計算其損益。
          4.應說明資產模型之投資策略,至少應包括資產區隔、未來產
            生正或負現金流量之投資策略,各區隔資產間的模型內借貸
            、外匯避險、資產到期前及資產市價下跌時之買賣等策略。
          5.應依主管機關規定之一千零九組情境進行測試,並說明各類
            資產情境之採用情形,資產類型至少區分現金、固定收益類
            、權益類及不動產等,投資幣別至少區分國內及國外(按交
            易計價幣別)。
          6.應依據可靠之歷史經驗及市場現況,提供各類資產之風險溢
            酬,且依資產模型之資產類別提供最近五年至十年之資金運
            用收益率(但公司最近資金收益率年度不足五年者,公司得
            僅提供各該年度資料),並說明假設之合理性。
    (二)負債面
          1.應提供脫退率,且應考慮動態脫退率,並針對第一個無收取
            解約費用之保單年度,考慮較高脫退情形。
          2.死亡率。
          3.費用,應包含本商品各項費用,並說明各通路之銷售佣金與
            各類獎金。
          4.應載明測試模型中各利率變動型商品之宣告利率公式及其參
            數值,且應隨利率情境動態調整。
          5.其他假設,如保費續繳率。
    公司應就主管機關規定之一千組情境進行測試,並提供第三十保單年
    度底及保險期間屆滿較早屆至時點之測試結果,且應以條件尾端期望
    值百分之六十五(CTE65)大於零為商品利潤測試判斷標準。
    公司應提供New York 7、公司最佳估計情境及主管機關指定情境之第
    三十保單年度底與保險期間屆滿較早屆至時點之現金流量測試結果。
〔立法理由〕
本點未修正。

三、宣告利率訂定方式及決定依據
    公司應於保單條款中敘明宣告利率之決定方式、宣告方式及範圍,並
    於計算說明書中載明宣告利率之公式及內含各項參數之數值範圍及訂
    定依據、保證方式及其上下限,並說明宣告利率宣告時點、頻率及適
    用方式。
    公司訂定宣告利率應以實際資產配置及投資準則為原則,且為落實宣
    告政策之資產負債管理,公司訂定宣告利率應以區隔資產帳戶固定收
    益債券利息收益率(扣除信用違約成本及避險成本),並扣除必要利
    潤率、費用率、平穩結餘調節項、合約服務邊際(Contractual Serv
    ice Margin, CSM )調整項後決定,且宣告利率不得低於最低保證利
    率。計算說明書中應載明區隔資產帳戶固定收益債券利息收益率之計
    算方式。
    前項各項參數之數值範圍及訂定依據,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必要利潤率及費用率:應為固定常數或固定比例或兩者兼具,
          且不得為負值。
    (二)平穩結餘調節項:
          1.基於宣告利率平穩性或逆中介風險控管考量,本項參數得為
            負值,惟須於每月召開之宣告利率會議中說明合理性。
          2.各區隔資產帳戶當月整體平穩結餘得為負值,惟該數值不得
            超過平穩結餘前期餘額之百分之十,且平穩結餘累積餘額不
            得為負值。但因同一區隔資產帳戶內所有商品之宣告利率受
            最低保證利率約定致無法調降者,不在此限。
    (三)合約服務邊際( CSM)調整項:本項參數僅適用於尚有銷售未
          滿一年保單之商品,且不得為負值。
    前項第二款所稱當月整體平穩結餘為區隔資產帳戶中各商品當月平穩
    結餘調節項對應之合計金額,若商品宣告利率低於預定利率,須再反
    映兩者之合計差額。平穩結餘累積餘額係指區隔資產帳戶各期整體平
    穩結餘之累積值,並得反映不含透過其他綜合損益按公允價值衡量(
    下稱 FVOCI)之金融資產未實現損益之報酬率扣除固定收益債券利息
    收益率(扣除信用違約成本及避險成本)之貢獻度,惟每月應以持續
    一致之方式認列。
〔立法理由〕
一、配合我國保險業將於一百十五年起適用國際財務報導準則第十七號公
    報,並將停止適用國際財務報導準則第四號公報中有關覆蓋法會計處
    理之過渡性規定,爰刪除第四項「及採用覆蓋法重分類損益」文字。
二、考量 FVOCI係「透過其他綜合損益按公允價值衡量」之簡稱,爰調整
    第四項文字排列順序。

四、區隔資產帳戶管理措施
    公司送審本商品時應說明資產負債配合之具體計畫、執行方法、區隔
    資產之方式、資產配置策略、投資準則,以及提供資產與負債有效存
    續期間數值,並以量化分析方式說明資產負債之匹配狀況。
    公司就本商品區隔資產與公司其他非利率變動型保險區隔資產或一般
    帳戶資產進行移出與移入之交易,除法令另有規定外,僅限於預估在
    最近二個月內區隔資產出現現金部位不足之情形,且本商品區隔資產
    移出時應以合理市場價值作為交易基礎,移入時並以現金為限。
    當市場利率、匯率變化或商品結構轉型等整體性因素導致部分區隔帳
    戶(包括利率變動型保險區隔資產及非利率變動型保險區隔資產)或
    一般帳戶出現短期現金部位不足之情事,公司得就該等帳戶資產,與
    本商品區隔資產進行移出與移入交易,不受前項規定限制。
    前項情形,移入之區隔資產以流動性良好且有公開透明市場報價之債
    券為限,並應留存債券移轉之合理性、必要性佐證文件,交易應以合
    理市場價值作為交易基礎,且該移入債券應符合本商品區隔資產擬定
    之投資準則。
〔立法理由〕
一、為明確規範資產與負債有效存續期間數值,須以量化分析方式說明資
    產負債之匹配狀況,爰酌修第一項文字。
二、為提升實務作業彈性,修正資產進行移出與移入之交易,除法令另有
    規定外,將僅限於預估在最近「一個月內」區隔資產出現現金部位不
    足之情形,修正為「二個月內」;另現行規定第二項但書移列第三項
    單獨規範,並酌修文字。
三、現行規定第三項調整為第四項,並酌修文字。

五、銷售後定期控管措施
    公司應由風控長或相當職務之人,每月宣告利率會議追蹤宣告利率與
    區隔資產投資報酬率之偏離程度(應明定偏離標準);至少每半年召
    開一次保險商品管理小組會議,就該偏離程度提出因應措施;簽證精
    算人員應於每年年底就各區隔資產之資產負債配合情況提出說明及改
    善計畫,並記載於精算簽證報告。
    公司每月召開之宣告利率會議中應就下列項目進行分析並依現時資訊
    填列利率變動型保險商品之區隔資產帳戶彙總表(格式如附件),會
    議過程應全程錄音,併同會議資料備份存檔,保存期限不得低於最後
    一張有效契約終止後五年,備供主管機關查核:
    (一)區隔資產實際資產報酬率:
          1.應檢視並提供最近二年區隔資產在以下三種不同會計基礎下
            各月實際報酬率之數值及趨勢分析,並說明如何考量相關數
            值據以訂定當月宣告利率:
           (1)不含FVOCI未實現損益。
           (2)含FVOCI未實現損益。
           (3)包含所有金融資產之未實現損益。
          2.應檢視並提供以下三部分是否具一致性之分析結果:
           (1)區隔資產實際資產配置及實際資產報酬率。
           (2)送審文件之現金流量測試中所採最適精算假設下之目標資
              產配置及預期報酬率。
           (3)送審文件之邊際利潤測試中所採最適精算假設下之目標資
              產配置及預期報酬率。
    (二)區隔資產帳戶固定收益資產利息收益率:
          應檢視並提供最近二年各區隔資產帳戶固定資產相關資訊,包
          含利息收益率、信用違約成本、避險成本等數值之實際數,以
          及說明各項參數實際數與送審文件是否具一致性之分析結果。
    (三)市場利率指標:
          應提供市場無風險利率、市場利率趨勢及其它外部參數之相關
          數值明細及分析說明,並說明如何考量上開相關數值訂定當月
          宣告利率。
    (四)宣告利率公式:
          1.送審時計算說明書之宣告利率公式(含參數範圍及訂定依據
            )、邊際利潤測試之宣告利率公式(含最適假設下之參數值
            、宣告利率數值),以及現金流量測試之宣告利率公式(含
            最適假設下之參數值)應具一致性。
          2.應提供當月實際宣告利率之評估過程(含宣告利率公式及參
            數值)與送審資料之差異性。
          3.應說明當月各商品平穩結餘調節項之決定方式,當平穩結餘
            調節項為負值時,須說明理由並分析其合理性,以及對所屬
            區隔資產帳戶之財務影響。
    (五)區隔資產帳戶管理:
          1.應說明資產負債配合評估,包括銷售方式、話術或宣告利率
            政策對公司流動性風險之影響評估,商品集中度風險評估,
            以及避險策略及避險成本評估。
          2.應依利率變動型保險商品之區隔資產帳戶彙總表內容,提供
            與分析區隔資產帳戶相關數值,並完整說明如何考量該等數
            值訂定當月宣告利率。當資產(含 FVOCI未實現損益)小於
            各種準備金時,應以量化方式評估其對區隔資產帳戶業務與
            財務之影響,並提報最近一次保險商品管理小組討論。
    前項第一款第二目、第二款及第四款第二目經檢視內容與送審資料如
    不一致,應說明原因及分析對公司財務狀況之影響,並提具因應策略
    。另針對本商品銷售未滿一年之保單,應確保該商品之加權平均之合
    約服務邊際(CSM)對保費現值總和之比率不得為負值。
    前項合約服務邊際( CSM)對保費現值總和之比率之計算方式應依「
    人身保險商品審查應注意事項」附表六之規範辦理,惟市場無風險利
    率應採宣告利率會議召開當時現時資訊。
〔立法理由〕
一、為簡化作業刪除第二項「作成逐字稿」之規定,惟必要時主管機關仍
    得依監理需要請保險業者提供。
二、配合我國保險業將於一百十五年起適用國際財務報導準則第十七號公
    報,並將停止適用國際財務報導準則第四號公報中有關覆蓋法會計處
    理之過渡性規定,爰刪除第二項第一款第一目「及採用覆蓋法重分類
    之損益」文字。
三、考量現行各種準備金係採發單時鎖定假設計提(亦即採攤銷後成本方
    式),爰對應資產則以不含 FVOCI未實現損益作為比較基礎。而適用
    國際財務報導準則第十七號公報後,保險負債已改採現時資訊衡量公
    允價值,爰將現行規定第五點第二項第一款第一目後段「惟就下列不
    含 FVOCI未實現損益及採用覆蓋法重分類之損益的結果如出現負值(
    即小於各種準備金)時,應以量化方式評估其對區隔資產帳戶業務與
    財務之影響」修正為以含 FVOCI未實現損益之資產作為比較基礎,並
    移列至同項第五款第二目規範。
四、本點之附件,配合修正。

六、區隔資產帳戶管理措施
    為利壽險業穩健經營本商品業務,減少未來可能產生之衝擊,壽險業
    依其他法令於每年會計年度終了提列特別盈餘公積後,如仍有可供分
    配盈餘時,應再就當年度本商品各區隔帳戶資產價值(不含 FVOCI未
    實現損益)超過負債項下及權益項下之各種準備金總額(不含其他權
    益項下之保險財務收益或費用認列於其他綜合損益)之淨增加數,依
    名目稅率計算稅後金額之百分二十提列特別盈餘公積。如本商品有依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一百十二年十一月十三日金管保財字第一一二0
    四九三九七三一號令就未到期債務工具除列損益提列特別盈餘公積者
    ,得就當年度提列數自本特別盈餘公積扣除。
    前項特別盈餘公積累積上限為當年度年底本商品各區隔帳戶資產價值
    (不含 FVOCI未實現損益)超過負債項下及權益項下之各種準備金總
    額(不含其他權益項下之保險財務收益或費用認列於其他綜合損益)
    ,依名目稅率計算之稅後金額,超過上限部分之特別盈餘公積得予迴
    轉。
    前二項各種準備金係指人身保險業銷售利率變動型保險商品依據保險
    業各種準備金提存辦法提存之準備金。
〔立法理由〕
一、配合我國保險業將於一百十五年起適用國際財務報導準則第十七號公
    報,並將停止適用國際財務報導準則第四號公報中有關覆蓋法會計處
    理之過渡性規定,刪除第一項、第二項「及採用覆蓋法重分類之損益
    」等文字。
二、考量接軌新一代清償能力制度後仍有各公司須統一適用之過渡措施外
    ,加上利率變動型商品相關假設易受外在市場環境影響而具不確定性
    ,為利該項業務所屬區隔帳戶能穩健經營,須繼續提列該特別盈餘公
    積,並於維持現行提存基礎下,修正本商品應提列特別盈餘公積及其
    上限之計算方式,爰修正第一項、第二項文字。
三、本會一百零八年六月二十五日金管保財字第一0八0四五0一三八一
    號令自一百十二年十一月十三日廢止,第一項有關未到期債務工具除
    列損益提列特別盈餘公積者令釋,配合修正為一百十二年十一月十三
    日金管保財字第一一二0四九三九七三一號令。
四、考量未來商品結構可能有不同類型,為使銷售該等商品應提存之準備
    金(含提列於負債項下及權益項下)回歸依保險業各種準備金提存辦
    法辦理,修正第三項文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