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目的
中華民國保險經紀人商業同業公會(下稱本會)為規範本會會員以電
子簽章法第二條第三款定義之數位簽章(以下稱數位簽章)方式簽署
保險經紀人管理規則所定有關文件之各項作業及應遵守之內容,特訂
定本自律規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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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應遵循之法令
各會員任用之保險經紀人以數位簽章方式執行簽署作業,除本自律規
範規定外,並應遵守保險法、保險經紀人管理規則、消費者保護法、
金融消費者保護法、個人資料保護法、電子簽章法、洗錢防制法等相
關法令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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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電子簽署作業之要件及憑證之申請
各會員任用之保險經紀人執行簽署作業,須符合下列規定,始得以數
位簽章方式為之:
(一)應經主管機關核發保險經紀人執業證照,且執業證照仍在有效期
間內。
(二)使用之憑證應符合電子簽章法第十條規定。
(三)經往來保險公司書面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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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憑證之使用與控管
各會員任用之保險經紀人以數位簽章執行簽署作業,應依各會員所訂
定之簽署作業程序辦理,並依各保險商品及招攬方式之合理簽署時間
進行簽署。
各會員任用之保險經紀人執行簽署作業所使用之簽署系統應具備下列
功能:
(一)辨識簽署時網際網路位址( Internet Protocol Address),並
將簽署時間及結果做成紀錄存檔備查。
(二)記錄保險經紀人使用憑證、帳號登入之資訊。
各會員應將前項紀錄備份存檔,且其保存期限不得低於保險契約期滿
後或通知要保人不同意承保後五年。
各會員任用之保險經紀人以數位簽章執行簽署作業有關文件規範,應
遵循保險經紀人管理規則第三十四條之規定。
各會員任用之保險經紀人不得有下列各款行為:
(一)本人未執行簽署作業,而以憑證供他人使用。
(二)授權第三人代為以數位簽章執行簽署作業。
各會員辦理電子簽署業務時,應訂定內部作業規範,且落實執行並確
保其作業程序及內容已遵循相關法令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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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系統帳號之暫停使用、復用、廢止與補發
各會員任用之保險經紀人停止或終止簽署工作,公司應於經紀人變更
或離職後,即停止系統帳號使用。
各會員任用之保險經紀人未於執業證照期滿前換發執業證照者,應於
期滿後暫停內部系統帳號使用,直至辦妥重新核發執業證照手續後,
始得續行使用。
各會員申請停業、解散、經主管機關撤銷或廢止許可時,應停止內部
系統帳號使用;兼營保險經紀業務之銀行經核准暫時停止或終止兼營
保險經紀之業務,或經主管機關廢止或撤銷許可者,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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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系統帳號之暫停使用、復用、廢止與補發告知義務
各會員任用之保險經紀人所使用之系統帳號,如有前點所定事項之一
者,應於知悉時通知往來保險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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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憑證之暫停使用、復用、廢止與補發
各會員對於憑證之暫停使用、恢復使用、廢止、展期、內容變更及申
請補發等事項,應依核發憑證單位相關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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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內部控制與內部稽核
依「保險代理人公司保險經紀人公司內部控制稽核制度及招攬處理制
度實施辦法」應建立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之會員以數位簽章執行簽署
作業者,應將本自律規範之內容納入內部控制及內部稽核項目,辦理
內部稽核及自行查核,本會並應將其納入自律監控稽核項目,定期辦
理稽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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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資訊安全管理
各會員辦理電子簽署作業時,應符合保險經紀人資訊安全作業控管自
律規範及保險經紀人辦理電腦系統資訊安全評估作業原則。
各會員於辦理各項資訊安全評估作業,應適時改善並提升網路與資訊
系統安全防護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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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處罰
各會員違反本自律規範,經查核屬實者,得經本會理事會決議後視情
節輕重予以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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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本自律規範之訂定、實施及修正
本自律規範經本會理監事會決議通過,報主管機關備查後施行,修
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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