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人身保險業務員教育訓練要點
時間: 中華民國113年6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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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要點由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以下簡稱壽險公會)依「保險
業務員管理規則」(以下簡稱管理規則)第十二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人身保險業務員自登錄後每年應接受外部共通之法令遵循課程(以下簡稱
法令遵循課程)。
法令遵循課程由財團法人保險事業發展中心(以下簡稱保發中心)製作,
以數位課程為主,透過線上學習並應測驗合格。
法令遵循課程製作完成應由保發中心交給壽險公會。
人身保險業務員得參加由壽險公司向壽險公會申請提供法令遵循課程;或
參加保發中心辦理之法令遵循課程平台學習。
經紀人公司、代理人公司、兼營保險代理人或保險經紀人業務之銀行(以
下簡稱銀行)所屬之人身保險業務員得參加由所屬公司向壽險公會申請提
供法令遵循課程;或參加保發中心辦理之法令遵循課程平台學習。
人身保險業務員同時具有財產保險業務員身份者,每年僅須擇一參加第四
、五項之單位辦理之法令遵循課程。
有關依第四、五項規定向壽險公會申請提供法令遵循課程,應遵守相關作
業規範如附件1。

人身保險業務員自登錄後第 1年度教育訓練必修課程如下:商品知識、初
階行銷技巧、風險選擇與實務、社會保險、生活設計與壽險、壽險生涯規
劃、基本保險法規、年金保險(含傳統型及利率變動型年金保險)、道德
規範、匯率風險及外匯相關法規(具銷售外幣收付非投資型保險商品者應
參加)計10種課程。
人身保險業務員自登錄後第2年至第5年度教育訓練必修課程如下:保險法
令及相關法規、增員與選才、組織與訓練、風險管理與案例解析、電腦與
媒體運用、工作管理與客戶經營、保險與稅務規劃、退休規劃與年金市場
、投資規劃與理財工具、投資型保險商品、進階行銷技巧、商品介紹、匯
率風險及外匯相關法規(具銷售外幣收付非投資型保險商品者應參加)計
13種課程。
人身保險業務員自登錄後第 6年度以後教育訓練必修課程︰匯率風險及外
匯相關法規(具銷售外幣收付非投資型保險商品者應參加)。
招攬投資型保險商品之人身保險業務員,必須參加所屬公司之業務員銷售
及服務品質監測制度相關課程、業務品質課程、基金相關課程,並加強業
務員不得鼓勵或勸誘客戶以不當方式購買投資型保險商品之觀念。
人身保險業務員招攬之投資型保險商品含有連結結構型商品時,應再參加
所屬公司辦理之結構型商品相關訓練課程,其課程之時數、方式及測驗內
容由所屬公司自訂之。
人身保險業務員為確保具備友善公平對待高齡客戶之專業技能,應透過所
屬公司報名參加保發中心製作之高齡客戶投保權益保障相關課程,或由所
屬公司向保發中心洽訂其製作之課程,其內容應包括:評估高齡客戶是否
具備辨識不利其投保權益情形之能力、公平對待高齡客戶、提供高齡客戶
合適商品及友善服務之訓練課程。
人身保險業務員為提升遵法及公平合理對待金融消費者之意識及專業知識
,應參加包括由所屬公司自行辦理或參加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周邊單位所
舉辦之有關金融消費者保護實體課程或線上課程,其內容應包括:金融消
費者保護之法令介紹、案例研討與消費者之應答模擬訓練類型等。
〔立法理由〕
依據保險局112年10月25日保局(壽)字第1120493353號函指示比照107年
2月14日保局(綜)字第10704909630號函內容,增列保險業務員參加公平
待客原則教育訓練課程之課程型態、地點,爰配合新增本條第七項。

人身保險業務員自登錄後每年應參加第二條規定之法令遵循課程6小時。
前項之法令遵循課程每年應新增設計36單元,每單元以30分鐘為原則,人
身保險業務員應完成其中 12單元6小時數位學習並測驗合格(每單元測驗
合格分數為100分)。

人身保險業務員自登錄後第 1年度內,必須參加所屬公司辦理之教育訓練
至少24小時,內容須包括第三條第一項規定之全部必修課程(具銷售外幣
收付非投資型保險商品者應參加匯率風險及外匯相關法規至少 1小時)。
業務員如欲招攬「年金保險」,應先參加所屬公司於第三條第一項必修課
程中「年金保險」課程並測驗合格,由所屬公司通報壽險公會備查後,始
得招攬。
人身保險業務員具有傳統年金保險商品或利率變動型年金保險商品招攬資
格者,如受管理規則第十一條之一或第十三條或第十九條第三項撤銷登錄
之處分,應重新取得資格,並經所屬公司通報壽險公會備查後,始得招攬
。
人身保險業務員自登錄後第2至第5年度內,每年必須參加所屬公司辦理之
教育訓練至少 6小時,內容須包括第三條第二項規定之必修課程(具銷售
外幣收付非投資型保險商品者應參加匯率風險及外匯相關法規至少 1小時
)。第 6年度以後,每年必須參加所屬公司自行排定之教育訓練課程(具
銷售外幣收付非投資型保險商品者應參加匯率風險及外匯相關法規至少 1
小時)。
具銷售外幣收付非投資型保險商品之業務員,當年度未參加或未通過匯率
風險及外匯相關法規課程者,所屬公司應取消其招攬資格,暫停授權其次
一年度招攬外幣收付非投資型保險商品資格。
招攬投資型保險商品之人身保險業務員自完成投資型保險商品變更登錄日
起必須參加所屬公司辦理之基金相關課程及課後測驗,測驗合格者,由所
屬公司通報壽險公會備查。該課程訓練時數每3年完成6小時,其中法規時
數至少2小時。
人身保險業務員招攬之投資型保險商品含有連結結構型商品時,應自完成
投資型保險商品變更登錄日起再參加所屬公司辦理之結構型商品相關訓練
課程並測驗合格,由所屬公司通報壽險公會備查。
人身保險業務員應完成第三條第六項高齡客戶投保權益保障之相關課程並
測驗合格(以下簡稱完訓),當年度未參加或未通過該課程者,所屬公司
應取消其次一年度招攬六十五歲以上高齡客戶保險商品資格。高齡客戶投
保權益保障之相關課程每年度之計算,以人身保險業務員登錄後之日曆年
度為準。
有關人身保險業務員應參加之高齡客戶投保權益保障之相關課程每年應完
成2小時。
人身保險業務員應完成第三條第七項公平待客原則教育訓練課程並測驗合
格,當日曆年度未參加或未通過該課程者,所屬公司應取消其次一年度招
攬保險商品資格,惟倘該年度已參加並通過課程者,即可恢復招攬資格。
該課程訓練時數每年至少應完成 3小時。公平待客原則教育訓練課程每年
度之計算,以人身保險業務員登錄後之日曆年度為準。
人身保險業務員同時具有財產保險業務員身份者,每年僅須擇一身份參加
並通過高齡客戶投保權益保障之相關課程及公平待客原則教育訓練課程。
〔立法理由〕
一、依保險局 112年10月25日保局(壽)字第1120493353號函指示,本要
    點應增列保險業務員參加公平待客原則教育訓練課程之應訓時數之規
    範及未參加或未通過之處理方式,爰增訂本條第九項規定。
二、依據保險局113年3月22日召開「研商產、壽險公會修訂保險業務員接
    受公平待客原則教育訓練課程相關自律規範」會議決議,為使外界易
    明瞭保險業務員參加公平待客原則、高齡客戶投保權益保障教育訓練
    課程之時數計算方式,爰依示增訂第七、九項後段「應採日曆年度為
    準」之規範。
三、有關保險業務員每年所參加高齡客戶投保權益保障及相關課程,依現
    行人身保險業務員教育訓練要點並未區分以財產或人身保險業務員之
    完訓身分,各公司得依現行規定視所屬業務員實際完訓情形(無論於
    產險業別或壽險業別完訓)認列各該當年度應完成之高齡客戶投保權
    益相關課程;至各保險公司就前開實際完訓情形係由各公司間相互進
    行認列作業。
四、至金融服務業公平待客原則教育訓練課程依保險局107年2月14日函示
    辦理迄今,部分保險業務員所屬公司實務上係據其業別如產險公司、
    壽險公司、保險經紀人公司、保險代理人公司或兼營保險代理人或保
    險經紀人業務之銀行就其有關業務之法令規範、裁罰客訴案例與內部
    規則自行製作,並為確保從業人員具備公平待客知識,除了由其他金
    融服務業自行辦理或參加金管會周邊單位所舉辦之課程外,仍會要求
    新進人員接受依該業別之相關公平待客原則課程,尚非如高齡客戶投
    保權益相關課程統一由保險事業發展中心所製作之共通教材內容,爰
    本次修正內容謹依保險局 112年10月25日保局(壽)字第1120493353
    號函指示比照 107年2月14日保局(綜)字第10704909630號函示檢討
    訂定,各所屬公司依相關處理原則辦理並得視業務員實際完訓情形認
    列各該當年度公平待客原則相關課程,爰本課程未再予增列應於同一
    年度共同認列產壽險業別公平待客原則相關課程之文字,惟若業務員
    離職註銷登錄後再登錄於新公司,且不願於新公司再度受訓,請原公
    司配合提供完訓證明,供新登錄之所屬公司評估認列,以符各公司前
    開實際作業。
五、依金管會 113年6月12日金管保壽字第11304180271號函示增訂本條第
    十項之規範。

各壽險公司須於每年 12月15日前擬定次年度教育訓練計畫並依附件2填具
教育訓練計畫表函報壽險公會彙總。
各壽險公司依前項函報之教育訓練計畫須符合主管機關洽悉之「壽險公會
落實及監督、管理會員公司通報教育訓練計畫及辦理情形」相關規定,並
由壽險公會召開教育訓練研究小組會議審核教育訓練課程、時數、上課控
管機制。
經紀人公司、代理人公司、銀行之教育訓練計畫由各所屬中華民國保險經
紀人商業同業公會或中華民國保險代理人商業同業公會(以下簡稱所屬公
司之商業同業公會)於每年12月15日前收集彙總,各所屬公司之商業同業
公會應比照前項規定辦理。

壽險公司之人身保險業務員參加法令遵循課程且成績合格者,由壽險公司
存檔備查,並依「人身保險業務員教育訓練通報暨換證作業規範」定期彙
整通報至壽險公會建置之「法令遵循課程通報系統」。
經紀人公司、代理人公司、銀行所屬之人身保險業務員參加法令遵循課程
且成績合格者由所屬公司存檔備查,並依「人身保險業務員教育訓練通報
暨換證作業規範」定期彙整通報至壽險公會建置之「法令遵循課程通報系
統」。
人身保險業務員參加保發中心辦理之法令遵循課程且成績合格者,由保發
中心定期彙整通報至壽險公會建置之「法令遵循課程通報系統」。
有關「人身保險業務員教育訓練通報暨換證作業規範」由人身保險業務員
資格測驗登錄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本委員會)另定之。

參加教育訓練且成績合格之人身保險業務員由各壽險公司存檔備查,並依
「人身保險業務員教育訓練通報暨換證作業規範」定期彙整通報壽險公會
。
經紀人公司、代理人公司、銀行所屬之人身保險業務員參加教育訓練且成
績合格者由所屬公司之商業同業公會彙總存檔備查,並依「人身保險業務
員教育訓練通報暨換證作業規範」定期彙整通報壽險公會。
為了解各公司對業務員實施教育訓練之績效,本委員會於必要時得實際察
訪各公司教育訓練情況;若查證有不實之情形先以書面通知限期改善,逾
期仍未改善者,則依實際情形呈報主管機關。
各公司就第六條第一項規定填報之教育訓練計畫表自評執行情形外,並應
將函報壽險公會之教育訓練計畫內容納入內部控制及內部稽核項目,並依
據保險業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實施辦法規定辦理。
經紀人公司、代理人公司、銀行之教育訓練計畫辦理情形,應由所屬公司
之商業同業公會訂定自律控管辦法辦理。

本要點經壽險公會理監事會決議通過,報請主管機關備查後施行,修正時
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