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壽險業因應新冠肺炎疫情之核保業務暫行作業細則
時間: 中華民國110年5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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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作業細則依「壽險業因應新冠肺炎疫情服務涉親晤親簽與紙本作業之暫
行原則」訂定之。當新冠肺炎疫情警戒升級達第三級(含)以上時,為降
低保險核保作業無法符合法令規範之影響,提供本作業細則做為各會員公
司針對核保業務相關作業之暫行原則,並得以維持基本營運之參考。
一、親晤親簽暫行措施
    (一)疫情期間為降低實體接觸,業務員從事招攬行為,得以視訊方
          式聯繫客戶,以符合保險業務員管理規則第十五條應親晤要保
          人及被保險人之規定。暫行措施包含:
          1.得以電子郵件寄送、拍照或掃描上傳、傳真等方式提供投保
            相關文件予客戶。
          2.採視訊錄音錄影聯繫客戶,取得客戶同意。
          3.客戶親簽投保文件,並於文件載明採視訊錄音錄影完成投保
            。
          4.視訊錄音錄影影像檔案得回傳保險公司或留存於招攬 /服務
            人員端。
           (1)影像回傳保險公司者,應經指定相關權責人員覆審,確認
              客戶辦理之適當性與投保意願後,保存紀錄,以利必要時
              調出檢視。
           (2)留存於招攬 /服務人員者,仍應拍照回傳身分證明文件正
              反面、已簽署同意之聲明書及客戶簽署聲明書時之影像予
              保險公司留存。保險公司應針對影像留存於招攬 /服務人
              員者,抽查視訊錄音錄影影像內容是否符合第 5點之規範
              ,招攬 /服務人員個人及公司整體抽查比例不得低於 20%
              ,以確保客戶權益。
          5.視訊錄音錄影方式留存親晤親簽紀錄,其影像內容應包含(
            但不限於):
           (1)業務人員表明身分,所屬登錄公司名稱以及業務人員姓名
              。
           (2)請客戶出示政府機關核發具照片之身分證明文件以確認客
              戶身分。
           (3)請客戶填寫聲明書(內含投保意願、同意採視訊錄音錄影
              方式及要保各項文件為親簽,未成年人,另需有法定代理
              人同意)。
           (4)錄下要保人及被保險人簽名動作,如為未成年人,需包含
              法定代理人。
           (5)視訊錄音錄影之品質清晰度足供確認相關內容。
    (二)投保文件正本應於疫情警戒降為二級或以下起30日內,寄回保
          險公司(各保險公司規範之營業場所),如為保險經紀人、保
          險代理人案件,請先提交完成保險經紀人、保險代理人簽署人
          簽署作業。
    (三)保險公司應電訪確認投保過程係採視訊錄音錄影方式親晤客戶
          、投保意願並核對客戶簽名。受理成功後需回傳受理結果予客
          戶,並以電子文件為優先。
    (四)依法令規定高齡者投保需錄音或錄影之部分,得採上開視訊錄
          音錄影方式一併處理。
二、紙本作業暫行措施
    因應疫情期間,無法及時遞送正本要保文件,為避免影響保戶權益,
    保險公司可接受先以電子郵件寄送、拍照或掃描上傳、傳真等影像文
    件方式傳送保險公司,先進行受理審查。
    (一)電子郵件寄送、拍照或掃描上傳、傳真等影像文件,可先行受
          理及進行核保審核作業:
          1.銀行轉帳扣款授權書,視扣款銀行是否可以影本核印請款,
            待請款完成後皆以原授權書申請日為生效日。
          2.待核保通過及完成繳費可先行出單,相關正本文件送回後,
            由保險公司留存。
    (二)受理成功後保險公司需回傳受理結果予客戶,並以電子文件為
          優先。客戶若有紙本需求者,待疫情警戒降為二級或以下時再
          補行提供客戶留存。
    (三)可接受影像影本文件類型及相關細部規範,依各公司內部公告
          辦理。
    (四)各公司可視業務需要,電訪客戶確認意願並告知相關權益,始
          得辦理。
三、保險經紀人、保險代理人簽署暫行措施
    保險經紀人、保險代理人簽署作業比照紙本處理原則,得以電子郵件
    寄送、拍照或掃描上傳、傳真等方式提供已簽署之要保文件,保險公
    司先行受理審查,完成繳費可先行出單,相關正本文件送回後,由保
    險公司留存。
四、體檢暫行措施
    (一)依據「保險業招攬及核保作業控管自律規範」對於有體檢規則
          險種之免體檢件可隨機抽樣辦理體檢或生調之規範:
          1.考量疫情期間,應恪守零接觸,抽樣體檢與生調可以視訊生
            調辦理。
          2.若保險公司尚無完善之視訊設備可立即因應者,可比照親晤
            暫行措施,以錄音錄影或電子檔案等方式進行,惟錄音錄影
            或電子檔案應遵守個資相關規範並保存紀錄,以利調閱。
    (二)核保審查需要或承保規定之一般體檢:
          1.可提供既有病歷、或一年內全身健康檢查報告供核保參佐。
          2.或更換其他免體檢商品。
          3.或待可完成體檢時申請投保。
五、保險單製發及簽收作業
    (一)保險單製發作業:
          1.經核保審查後可以承保且保戶已完成首期保險費繳交,可先
            行出單。
          2.已建置電子保單流程者,得於取得保戶郵件信箱或手機號碼
            時逕以電子保單提供客戶;如保戶要求紙本保單,可撥打客
            服電話,保險公司應免費提供紙本保單。
          3.無建置電子保單流程者,保險公司得以郵寄、傳真等方式寄
            送保單。
    (二)保險單簽收作業:
          1.電子保單:線上簽收。
          2.紙本保單:考量疫情期間,應恪守零接觸,建議宣導保單直
            接遞送為宜,減少轉交件。
           (1)快遞或掛號直接郵寄要保人:以快遞、郵局回執日視為保
              單簽收日。
           (2)業務人員轉交,如無法將紙本簽收回條送回,可先以傳真
              、掃描、拍照等方式傳回。
           (3)若保戶有重覆簽收情形,以保險公司最早收到之簽收方式
              為該保險單簽收完成日。
六、各保險公司對於本作業細則,就暫行措施傳遞文件、影像資料等應訂
    定管理規範,並應依循內控處理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