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保險代理人公司董事、監察人、分公司經理人變更作業要點
時間: 中華民國110年10月13日

所有條文

一、本要點由中華民國保險代理人商業同業公會(以下簡稱代理人公會)
    依據「保險代理人管理規則」(以下簡稱管理規則)第 14條第5項規
    定訂定之。
〔立法理由〕
配合「保險代理人管理規則」第十四條修訂,爰修正項次。

二、保險代理人公司董事、監察人、分公司經理人變更時,應於變更後15
    日內檢具代理人公會所列相關文件,向代理人公會辦理報備。
〔立法理由〕
配合「保險代理人管理規則」修訂,適用對象已調整,爰酌修相關文字以
茲明確。

三、保險代理人公司董事、監察人、分公司經理人變更時,應依下列程序
    辦理:
    由所屬代理人公司於變更登記核准後15日內,檢附工商登記變更登記
    核准文影本及變更登記表影本、董事會議紀錄(含簽到簿影本)或股
    東同意書影本、檢附管理規則第 13條第1項所列資格條件之一之證明
    文件影本、無管理規則第6條第1項各款情事之聲明書及代理人公會申
    請書,向代理人公會報備。
〔立法理由〕
1.配合「保險代理人管理規則」修訂,適用對象已調整,爰酌修相關文字
  以茲明確。
2.配合「保險代理人管理規則」第十四條修訂,刪除原(2)、(3)文字
  並修正第1項需檢附之文件。

四、代理人公司未依管理規則第14條第3項規定辦理者,未於變更完成後1
    5 日內送件或補件完成將予以第一次書面糾正;若累犯一次者將予以
    書面警告將予以停權一個月處分;若仍再犯者(二次以上)將移送自
    律監控委員會予以裁罰。若情節重大者,由代理人公會呈報主管機關
    。
〔立法理由〕
配合「保險代理人管理規則」第十四條修訂,爰修正項次。

五、代理人公會應於當次代理人公司董事、監察人、分公司經理人異動情
    形完成報備作業時,同時副知主管機關備查。
〔立法理由〕
配合「保險代理人管理規則」修訂,適用對象已調整,爰酌修相關文字以
茲明確。

六、本要點由代理人公會報請主管機關備查後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