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本作業要點依據保險經紀人管理規則第十四條五項及第五十五條第一
項第十款訂定之。
〔立法理由〕 依據管理規則條文修正條文對照表第五十五條第四項說明,外國經紀人機
構在我國設立分公司,其分公司經理人變更時,應準用第十四條第一項及
第二項規定,於分公司經理人選任後十五日內報請主管機關認可,增加法
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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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保險經紀人公司董事長、總經理、有限公司組織型態之經紀人公司對
外代表公司之董事、銀行兼營保險經紀業務之部門主管及外國經紀人
機構在中華民國境內設立分公司經理人變更,公司應於選任後十五日
內檢具下列文件,報請主管機關認可。
保險經紀人公司董事長、總經理、有限公司組織型態之經紀人公司對
外代表公司之董事、銀行兼營保險經紀業務之部門主管及外國經紀人
機構在中華民國境內設立分公司經理人變更時,應依下列程序辦理:
(一)董事長變更:
應由所屬保險經紀人公司於選任後十五日內,檢送「保險經紀
人公司董事長、總經理、有限公司組織型態之經紀人公司對外
代表公司之董事、銀行兼營保險經紀業務之部門主管及外國經
紀人機構在中華民國境內設立分公司經理人變更自行評估表」
、股東會議紀錄(或股東同意書或改派書或指派書)影本、董
事會議紀錄影本及簽到簿影本、身份證明文件、無管理規則第
六條第一項各款情事之聲明書及符合保險經紀人管理規則第13
條所列資格條件之一之資格證明文件、簽署保險經紀人帳務處
理自律公約及保險經紀人執業自律聲明暨承諾書,報請主管機
關認可。
(二)總經理變更:
應由所屬保險經紀人公司於選任後十五日內,檢送「保險經紀
人公司董事長、總經理、有限公司組織型態之經紀人公司對外
代表公司之董事、銀行兼營保險經紀業務之部門主管及外國經
紀人機構在中華民國境內設立分公司經理人變更自行評估表」
、股東會議紀錄(或股東同意書或改派書或指派書)影本、董
事會議紀錄影本及簽到簿影本、身份證明文件、無管理規則第
六條第一項各款情事之聲明書及符合保險經紀人管理規則第12
條第 3項所列資格條件之一之資格證明文件、簽署保險經紀人
帳務處理自律公約及保險經紀人執業自律聲明暨承諾書,報請
主管機關認可。
(三)有限公司組織型態之經紀人公司對外代表公司之董事變更:
應由所屬保險經紀人公司於選任後十五日內,檢送「保險經紀
人公司董事長、總經理、有限公司組織型態之經紀人公司對外
代表公司之董事、銀行兼營保險經紀業務之部門主管及外國經
紀人機構在中華民國境內設立分公司經理人變更自行評估表」
、股東會議紀錄(或股東同意書或改派書或指派書)影本、身
份證明文件、無管理規則第六條第一項各款情事之聲明書及符
合保險經紀人管理規則第13條所列資格條件之一之資格證明文
件、簽署保險經紀人帳務處理自律公約及保險經紀人執業自律
聲明暨承諾書,報請主管機關認可。
(四)銀行兼營保險經紀業務之部門主管變更:
應由所屬銀行於選任後十五日內,檢送「保險經紀人公司董事
長、總經理、有限公司組織型態之經紀人公司對外代表公司之
董事、銀行兼營保險經紀業務之部門主管及外國經紀人機構在
中華民國境內設立分公司經理人變更自行評估表」、派任書(
或任免書)、身份證明文件、無管理規則第六條第一項各款情
事之聲明書及符合保險經紀人管理規則第 12條第3項所列資格
條件之一之資格證明文件、簽署保險經紀人帳務處理自律公約
及保險經紀人執業自律聲明暨承諾書,報請主管機關認可。
(五)外國經紀人機構在中華民國境內設立分公司經理人:
應由所屬外國經紀人機構於選任後十五日內,檢送「保險經紀
人公司董事長、總經理、有限公司組織型態之經紀人公司對外
代表公司之董事、銀行兼營保險經紀業務之部門主管及外國經
紀人機構在中華民國境內設立分公司經理人變更自行評估表」
、派任書(或任免書)、身份證明文件、無管理規則第六條第
一項各款情事之聲明書及符合保險經紀人管理規則第13條所列
資格條件之一之資格證明文件、簽署保險經紀人帳務處理自律
公約及保險經紀人執業自律聲明暨承諾書,報請主管機關認可
。
保經商會於收到前項辦理變更文件後,應於五個工作日內完成審查。
如需補件,應以電子郵件通知保險經紀人公司於七日內完成補件。保
經商會於收到辦理變更補件後,應於三個工作日內完成審查,若因補
件不完整或有遺漏未補件者,保經商會應再以電子郵件通知保險經紀
人公司於五日內完成補件。
〔立法理由〕 一、依據管理規則第十四條第一項規定,經紀人公司重要人員異動變更應
向保經商會報備,增加有限公司組織型態之經紀人公司對外代表公司
之董事。
二、依據管理規則第十四條第一項修訂,增加(三)有限公司組織型態之
經紀人公司對外代表公司之董事變更,並將原(三)銀行兼營保險經
紀業務之部門主管變更更改至(四)銀行兼營保險經紀業務之部門主
管變更。
三、依實務作業,修正銀行兼營保險經紀業務之部門主管變更所檢附之派
任書(或任免書)。
四、依據管理規則條文修正條文對照表第五十五條第四項說明,外國經紀
人機構在我國設立分公司,其分公司經理人變更時,應準用第十四條
第一項及第二項規定,於分公司經理人選任後十五日內報請主管機關
認可,增加(五)外國經紀人機構在中華民國境內設立分公司經理人
。
五、「保險經紀人公司董事長、總經理、有限公司組織型態之經紀人公司
對外代表公司之董事、銀行兼營保險經紀業務之部門主管及外國經紀
人機構在中華民國境內設立分公司經理人變更自行評估表」前後增列
上引號及下引號,以利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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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保險經紀人公司未依管理規則第十四條第一項規定期間內報請主管機
關認可,或未於本作業要點所定期間內完成補件者,保經商會應於知
悉後三日內以書面警告該保險經紀人公司並要求限期改善,同時將其
違規之事實呈報主管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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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本作業要點由保經商會訂定,並報主管機關備查,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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