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本要點由中華民國保險經紀人商業同業公會(以下稱保經商會)依據
「保險經紀人管理規則」(以下稱管理規則)第十四條第五項規定訂
定之。
〔立法理由〕 配合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民國一百十年三月三日保險經紀人管理規則修訂
,爰配合調整部分條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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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保險經紀人公司董事、監察人、分公司經理人變更時,應於變更後十
五日內檢具相關文件,向保經商會報備。
〔立法理由〕 依據管理規則第十四條第三項規定,經紀人公司重要人員異動變更應向保
經商會報備,刪減董事長、總經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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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保險經紀人公司董事、監察人、分公司經理人變更時應由所屬保險經
紀人公司於變更登記核准後十五日內,檢附工商登記變更登記核准文
影本及變更登記表影本、股東會議紀錄(或股東同意書或改派書或指
派書)影本、董事會議紀錄影本及簽到簿影本、無管理規則第六條第
一項各款情事之聲明、檢附管理規則第十三條所定資格條件證明、簽
署保險經紀人帳務處理自律公約及保險經紀人執業自律聲明暨承諾書
(分公司經理人變更時),向保經商會報備。
保經商會於收到前項辦理變更報備文件後,應於五個工作日內完成審
查。如需補件,應以電子郵件通知保險經紀人公司於七日內完成補件
。保經商會於收到辦理變更報備補件後,應於三個工作日內完成審查
,若因補件不完整或有遺漏未補件者,保經商會應再以電子郵件通知
保險經紀人公司於五日內完成補件。
〔立法理由〕 一、第一項文字修正說明同第二點。
二、依據管理規則第十四條修訂,刪除(二)。
三、依實務作業,修正公司所檢附之會議事錄文件及調整檢附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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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保險經紀人公司未依管理規則第十四條第三項規定期間內辦理變更報
備,或未於本作業要點所定期間內完成補件者,保經商會應於知悉後
三日內以書面警告該保險經紀人公司並要求限期改善,同時將其違規
之事實呈報主管機關。
〔立法理由〕 配合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民國一百十年三月三日保險經紀人管理規則修訂
,爰配合調整部分條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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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保經商會應於保險經紀人公司辦理董事、監察人、分公司經理人異動
完成報備作業時,同時副知主管機關備查。
〔立法理由〕 一、修正說明同第二點。
二、依實務作業,於保險經紀人公司於輔助人系統完成報備作業後,副知
報主管機關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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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本作業要點由保經商會理事會通過,報請主管機關核備後實施,修正
時亦同。
〔立法理由〕 1.配合此次「保險業經營行動服務自律規範」修正,新增行動服務相關內
容。
2.依據保險局110年4月12日保局(綜)字第1090433968號函刪除「經主管
機關核准之驗證方法」及「服務人員」之有關文字;刪除第六條第二項
第六款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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