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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本要點由中華民國保險經紀人商業同業公會(以下稱保經商會)依據
    「保險經紀人管理規則」(以下稱管理規則)第十四條第五項規定訂
    定之。
〔立法理由〕
配合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民國一百十年三月三日保險經紀人管理規則修訂
,爰配合調整部分條次。

二、保險經紀人公司營業所在地、實收資本額變更應於變更登記後十五日
    內檢具相關文件,向保經商會報備;銀行營業所在地變更時,亦同。

三、保險經紀人公司營業所在地、實收資本額變更及銀行營業所在地變更
    時應依下列程序辦理:
    (一)營業所在地變更:
          應由所屬保險經紀人公司及銀行於公司變更登記核准後十五日
          內,檢附會員證書內容變更申請書、主管機關核發執業證照、
          繳存保證金證明影本、投保專業責任保險保單影本、投保保證
          保險保單影本、股東會議紀錄(或股東同意書或改派書或指派
          書)影本、董事會議紀錄影本及簽到簿影本、工商登記變更登
          記核准文及變更登記表影本,向保經商會報備辦理異動註記。
    (二)實收資本額變更:
          應由所屬保險經紀人公司於公司變更登記核准後十五日內,檢
          附會員證書內容變更申請書、主管機關核發執業證照、繳存保
          證金證明影本、投保專業責任保險保單影本、投保保證保險保
          單影本、股東會議紀錄(或股東同意書或改派書或指派書)影
          本、董事會議紀錄影本及簽到簿影本、工商登記變更登記核准
          文及變更登記表影本,向保經商會報備辦理異動註記。
    保經商會於收到前項辦理變更報備文件後,應於五個工作日內完成審
    查並辦理異動註記。如需補件,應以電子郵件通知保險經紀人公司及
    銀行於七日內補件。保經商會於收到補件後,應於三個工作日內完成
    審查並辦理異動註記,若因補件不完整或有遺漏未補件者,保經商會
    應再以電子郵件通知保險經紀人公司及銀行於五日內完成補件並於收
    到完整文件後三日內完成異動註記。
〔立法理由〕
依實務作業,修正公司所檢附之會議事錄文件及調整檢附文件。

四、保險經紀人公司及銀行未依管理規則第十四條四項規定期間內辦理變
    更報備,或未於本作業要點所定期間內完成補件者,保經商會應於知
    悉後三日內以書面警告該保險經紀人公司及銀行並要求限期改善,同
    時將違規之事實呈報主管機關。
〔立法理由〕
配合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民國一百十年三月三日保險經紀人管理規則修訂
,爰配合調整部分條次。

五、保經商會應於保險經紀人公司辦理營業所在地、實收資本額變更完成
    報備作業後,同時副知主管機關備查;於銀行營業所在地變更完成報
    備作業後,亦同。
〔立法理由〕
依實務作業,於保險經紀人公司於輔助人系統完成報備作業後,副知報主
管機關備查。

六、本作業要點由保經商會理事會通過,報請主管機關核備後實施,修正
    時亦同。
〔立法理由〕
1.配合此次「保險業經營行動服務自律規範」修正,新增行動服務相關內
  容。
2.依據保險局110年4月12日保局(綜)字第1090433968號函刪除「經主管
  機關核准之驗證方法」及「服務人員」之有關文字;刪除第六條第二項
  第六款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