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中華民國產物保險商業同業公會財產保險業務員資格測驗要點
時間: 中華民國111年4月28日

所有條文

依據「保險業務員管理規則」(以下簡稱管理規則)第五條及中華民國產
物保險商業同業公會(以下簡稱本會)「業務員管理委員會組織簡則」第
二條之規定,特訂定本要點。

報考資格:凡成年,具有高中(職)以上學校畢業或同等學歷,具有中華
民國身分證或臺灣地區居留證、外僑永久居留證或大陸地區配偶領有長期
居留證件得向本會報名參加測驗。
以臺灣地區居留證、外僑永久居留身份或以大陸地區配偶領有長期居留身
份報名參加測驗者,應檢附相關證明文件。
中華民國九十九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前已依本規則辦理登錄且未受第十三條
或第十九條撤銷登錄處分者,不受第一項有關學歷之限制。

測試之命題:本測驗之命題範圍:
(一)共同科目命題範圍包括金融市場常識及金融市場從業人員職業道德
      兩大部份。試題由證券暨期貨市場發展基金會以「金融市場常識與
      職業道德」題庫中隨機方式產生。
(二)「行動裝置保險」測驗共同科目由本會之金融市場常識與職業道德
      題庫中隨機方式產生。
(三)專業科目以本會出版之教育訓練教材、各險保單條款及保險業務員
      管理規則等為主。並建立題庫備用。

考試之舉辦:本測驗得分區同時舉行、其測驗次數、日期及分區由本會之
業務員管理委員會訂定之。

測驗類別、方式及合格標準:
(一)測驗類別: 所有保險種類、單一保險種類-汽車保險、行動裝置保
      險。
(二)測驗方式:
      採紙本或電腦以選擇題方式測驗。
(三)合格標準:
      (1)共同科目以70分(含)以上為合格,成績可保留5年。
      (2)所有保險種類之資格測驗專業科目保險實務及保險法規二科
           應合計140分以上,任何一科不得低於60分(含)以上始為合
           格。
      (3)汽車保險種類資格測驗專業科目保險實務及保險法規各科成
           績都應達 80分(含)以上為合格,僅一科合格時,不得保留
           。
      (4)行動裝置保險種類資格測驗專業科目行動裝置保險實務法規
           成績達70分(含)以上為合格。

試場規則及違規處理辦法另訂之。

參加本測驗合格人員由本會依據報考之保險種類製發通過測驗合格證書。

保險代理人公司、保險經紀人公司、兼營保險代理人或保險經紀人業務之
銀行之業務員,應經由所屬公司之商業同業公會比照本要點規定向本會辦
理報名事宜。

本要點經本會理事會核定報主管機關備查後施行,修正時亦同。
〔立法理由〕
為強化上櫃公司落實內部控制制度,爰增訂第二項及第三項,針對上櫃公
司內部控制制度之建立或執行涉有重大缺失者,明訂本中心得因應案件情
節之差異及重大性,課處以與情節相當之違約金暨違約金之繳納期限及方
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