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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批註條款僅適用於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七十一條之一第四項規定施
行前,已經檢測及型式審驗合格,並黏貼審驗合格標章之微型電動二輪車
。

前條所稱之微型電動二輪車於投保本保險後,本保險契約之保險期間係自
該微型電動二輪車「完成領用牌照日」起算。

第一條所稱之微型電動二輪車於投保本保險後,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
規定辦理登記、領牌程序未果,且未於監理單位指定期間內改善並完成領
牌程序者,本公司將於接獲強制汽車責任保險資訊作業中心通知之翌日起
二周內辦理全額退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