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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本作業要點由中華民國保險經紀人商業同業公會依「保險經紀人管理
    規則」(以下簡稱管理規則)第三十二條規定訂定之。
〔立法理由〕
1.訂定本作業要點之法源依據。

二、已領取保險經紀人有效執業證照之經紀人公司或銀行任用之經紀人,
    應依管理規則第32條第2項及第3項規定,每年另參加並通過經主管機
    關認可之訓練機構所辦理公平對待 65歲以上客戶之相關教育訓練2小
    時,其課程內容應包括評估高齡客戶是否具備辨識不利其投保權益情
    形之能力、公平對待高齡客戶、提供高齡客戶合適商品及友善服務之
    訓練課程,每年度課程之計算以取得執業證照後之日曆年度為準。
    未依規定參加並通過前項 2小時教育訓練者,次一年度不得對65歲以
    上客戶招攬保險商品,所屬經紀人公司或銀行應取消其所任用經紀人
    次一年度招攬65歲以上客戶保險商品資格。但不影響其依管理規則第
    24條規定申請換發執業證照。
〔立法理由〕
1.依據金管會保險局保局(綜)字第1110149925號函修正
2.說明本作業要點辦理該教育訓練課程之機構及應包含之訓練內容,已領
  有執業證照之經紀人其高齡化課程每年度之計算認列。
3.訂定經紀人公司或銀行任用之經紀人,每年應另參加並通過高齡化相關
  教育訓練未參加並通過高齡化教育訓練者,次一年度不得對六十五歲以
  上客戶招攬保險商品,所屬公司應取消其所任用保險經紀人次一年度招
  攬資格。但不影響其依管理規則第24條規定申請換發執業證照。

三、經紀人公司或銀行任用之經紀人最近一年內取得主管機關認可之職前
    教育訓練證明者,應於取得執業證照後,參加並通過第二點規定機構
    所辦理之教育訓練,當年度始得對六十五歲以上客戶招攬保險商品。
    經紀人公司或銀行任用之經紀人取得職前教育訓練證明已一年以上者
    ,應於取得執業證照前,參加並通過第二點規定機構所辦理之教育訓
    練,當年度始得對六十五歲以上客戶招攬保險商品。
    經紀人領取執業證照仍於有效期間內辦理變更公司異動登記者,應於
    變更公司異動登記前,參加第二點規定之機構所辦理之教育訓練,當
    年度始得對六十五歲以上客戶招攬保險商品。
    經紀人領取執業證照至 112年12月31日前仍為有效者,應依管理規則
    第 32條第3項規定,每年參加並通過公平對待六十五歲以上客戶之相
    關教育訓練 2小時,未依規定參加並通過該2小時教育訓練者,113年
    度不得對六十五歲以上客戶招攬保險商品。
〔立法理由〕
1.明定經紀人公司或銀行任用之經紀人於最近一年內取得職前教育訓練證
  明及取得職前教育訓練證明已一年以上者,參加並通過第二點規定機構
  所辦理之教育訓練,當年度始得對六十五歲以上客戶招攬保險商品。
2.保險經紀人依現行法規為所屬經紀人公司或銀行擔任簽署工作,因轉職
  後從事招攬業務,於參加並通過第二點規定機構所辦理之教育訓練,當
  年度即可對六十五歲以上客戶招攬保險商品。
3.因現行法規公告施行至 112年12月31日為過渡期間,為避免時間辦理不
  及致使保險經紀人喪失招攬資格,配合訂定過渡期間之內容。

四、本作業要點第二點高齡客戶投保權益保障之相關課程,各經紀人公司
    或銀行應將所任用經紀人完訓紀錄依本會通報方式進行通報;本會將
    於網站揭露,以利各保險公司查詢。
    本會依各經紀人公司或銀行通報之資料,記錄各經紀人參加教育訓練
    課程完訓日期,若通報資料有錯誤、遺漏或不符,或經審查有經紀人
    不參加或未通過教育訓練等情事,各經紀人公司或銀行應自行通知本
    會暨往來保險公司,儘速辦理更正、取消招攬資格。
〔立法理由〕
1.規範各公司應將經紀人完訓紀錄通報本會,通報資料將揭露於本會網站
  。
2.規範各公司如發現通報資料有誤或不符等狀況,應自行通報本會及合作
  之保險公司。

五、本作業要點經本會理監事會決議通過,報請主管機關備查後施行,修
    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