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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本作業要點由中華民國保險代理人商業同業公會依「保險代理人管理
    規則」(以下簡稱管理規則)第三十二條規定訂定之。
〔立法理由〕
1.訂定本作業要點之法源依據。

二、已領取保險代理人有效執業證照之個人執業代理人、代理人公司或銀
    行任用之代理人,應依管理規則第32條第2項及第3項規定,每年另參
    加並通過經主管機關認可之訓練機構所辦理公平對待六十五歲以上客
    戶之相關教育訓練 2小時,其課程內容應包括評估高齡客戶是否具備
    辨識不利其投保權益情形之能力、公平對待高齡客戶、提供高齡客戶
    合適商品及友善服務之訓練課程,每年度課程之計算以取得執業證照
    後之日曆年度為準。
    未依規定參加並通過前項 2小時教育訓練者,次一年度不得對六十五
    歲以上客戶招攬保險商品,所屬代理人公司或銀行應取消其所任用代
    理人次一年度招攬六十五歲以上客戶保險商品資格,但不影響其依管
    理規則第24條規定申請換發執業證照。
〔立法理由〕
1.說明本作業要點辦理該教育訓練課程之機構及應包含之訓練內容。
2.訂定個人執業代理人、代理人公司或銀行任用之代理人,每年應另參加
  並通過高齡化相關教育訓練未參加並通過高齡化教育訓練者,次一年度
  不得對六十五歲以上客戶招攬保險商品,所屬公司應取消其所任用保險
  代理人次一年度招攬資格。
3.訂定已領有執業證照之代理人其高齡化課程每年度之計算認列。

三、個人執業代理人、代理人公司或銀行任用之代理人最近一年內取得主
    管機關認可之職前教育訓練證明者,應於取得執業證照後,參加並通
    過第二點規定機構所辦理之教育訓練,當年度始得對65歲以上客戶招
    攬保險商品。
    個人執業代理人、代理人公司或銀行任用之代理人取得職前教育訓練
    證明已一年以上者,應於取得執業證照前,參加並通過第二點規定機
    構所辦理之教育訓練,當年度始得對65歲以上客戶招攬保險商品。
    原專職簽署工作而未從事招攬保險商品之代理人,於轉職從事招攬業
    務後,參加並通過第二點規定之機構所辦理之教育訓練,當年度始得
    對六十五歲以上客戶招攬保險商品。
    代理人領取執業證照至 112年12月31日前仍為有效者,應依管理規則
    第 32條第3項規定,每年參加並通過公平對待六十五歲以上客戶之相
    關教育訓練 2小時,未依規定參加並通過該2小時教育訓練者,113年
    度不得對六十五歲以上客戶招攬保險商品。
〔立法理由〕
1.訂定個人執業代理人、代理人公司或銀行任用之代理人,最近一年內取
  得職前教育訓練證明及取得職前教育訓練證明已一年以上者,參加並通
  過高齡化相關教育訓練,即可於當年度開始招攬。
2.為避免影響原專職簽署工作而未從事招攬保險商品之保險代理人之工作
  權益,倘於轉職後從事招攬業務,於參加並通過公平對待65歲以上客戶
  之相關教育訓練 2小時後,當年度應即可對65歲以上客戶招攬保險商品
  。
3.因現行法規公告施行至 112年12月31日為過渡期間,為避免時間辦理不
  及致使代理人喪失招攬資格,配合訂定過渡期間之內容。

四、本作業要點第二點高齡客戶投保權益保障之相關課程,各公司應定期
    彙總將所任用代理人完訓紀錄依本會要求格式(如附件)進行通報;
    本會將彙整各公司提供之通報資料於本會網站揭露,以利各保險公司
    查詢。
    本會依各公司通報之資料,記錄各代理人參加教育訓練等完訓證明,
    若通報資料有錯誤、遺漏或不符,或經審查有代理人不參加或未通過
    教育訓練等情事,各公司應自行通知本會暨往來保險公司,儘速辦理
    更正、取消招攬資格。
〔立法理由〕
1.規範各公司應定期彙整代理人完訓紀錄通報本會,通報資料將揭露於本
  會網站。
2.因第三點規範代理人得於特殊情形時,於請領執業證照前進行補訓,即
  代理人參加教育訓練當時並無所屬公司,故可由預計任用或異動之公司
  依前項規定辦理通報。
3.規範各公司如發現通報資料有誤或不符等狀況,應自行通報本會及合作
  之保險公司。

五、本作業要點經本會理監事會決議通過,報請主管機關備查後施行,修
    正時亦同。
〔立法理由〕
1.明定本作業要點訂定之作業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