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銀行業建立風險導向內部稽核制度實務守則
時間: 中華民國105年7月8日

所有條文

一、本實務守則係依據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105年7月8日金管檢制字第105
    01502370號令辦理。

二、銀行業實施風險導向內部稽核制度,係透過風險評估之方法,審慎評
    估稽核範疇內各個受查主體之風險,並依據評估結果決定稽核任務之
    查核重點、範圍、方法、稽核程序及查核頻率,將稽核資源做最有效
    的配置,聚焦於重要風險並加強查核深度,提升內部稽核執行效益,
    以有效協助銀行業完善內部控制制度及強健企業體質。

三、為確保內部稽核之品質與有效性,銀行業實施風險導向內部稽核制度
    ,應具備明確之內部控制三道防線架構,並建立以下機制:
  (一)內部稽核風險評估之程序與方法。
  (二)內部稽核品質評核機制。

四、內部稽核應建立風險評估之程序與方法,以辨識並評估各受查主體所
    面臨之風險。

五、確認風險評估範圍:
    內部稽核應依據銀行業所經營業務範圍及單位組織,以及主管機關法
    令規範,辨識應辦理風險評估之受查主體,以確保風險評估範圍能完
    整涵蓋銀行業整體營運範疇。
    內部稽核得以單位組織、產品、業務、作業流程或其他構面訂定受查
    主體。

六、風險評估因子與方法:
  (一)內部稽核應就各受查主體所面臨之固有風險、控制措施有效性進
        行評估後,確認受查主體之風險評估結果(即剩餘風險),並據
        以決定年度稽核計畫。
        所稱固有風險、控制措施與剩餘風險定義如下:
        1.固有風險:在管理階層尚未採取任何行動來改變風險發生的可
          能性或其影響之情況下,達成目標之風險。
        2.控制措施:管理階層為管理風險及增加達成既定目標之可能性
          ,而採取之任何行動。管理階層負責規劃、組織及指揮執行足
          夠之行動,以合理保證目的及目標之達成。
        3.剩餘風險:管理階層在設計及執行控制措施後,仍留下來無法
          達成組織目標之風險。
  (二)固有風險之評量:
        1.內部稽核應依據所屬銀行業之經營形態與發展策略目標,擬訂
          適合之固有風險評估因子。
          風險評估因子之訂定可參酌 Basel Committee所列舉之主要風
          險類型,並應描述評估各風險類型時應考量之因素(所述因素
          應能顯著代表各風險之表徵)。
        2.依前項有關之固有風險因子,就受查主體發生風險事項之可能
          性與嚴重程度評估其固有風險:
         (1)發生可能性:評估風險事件在可預期的未來中發生之可能性
            。
         (2)嚴重程度:評估風險事件發生對財務、商譽及營運。
         (3)依據前二項構面評估固有風險,評估結果至少應區分為高、
            中、低等三個風險等級。
  (三)控制措施有效性之評量:
        1.以持續或個別評估的方式確認各受查主體之控制措施是否存在
          且發揮功效,並就控制措施設計及執行之有效性至少區分為高
          、中、低三個等級。
        2.控制措施有效性評估至少應包含下列資訊:
         (1)主要業務之內部控制運作情形。
         (2)外部檢查意見,包含主管機關、會計師、母公司稽核單位及
            其他外部檢查。
         (3)內部檢查意見,包含內部稽核、二道防線遵循測試、自行查
            核及內部控制制度聲明書所列應加強辦理改善事項。
         (4)主管機關裁罰及重大風險事件之發生及處理。
         (5)缺失追蹤改善及重覆發生情形。
        3.運用前項評估資訊時,應考量相關資料之時效性。
  (四)風險評估結果(剩餘風險):
        1.內部稽核單位依據固有風險及控制措施有效性之評估結果(即
          固有風險經執行控制措施後之剩餘風險),確認各受查主體之
          綜合風險評估最終結果,並至少區分為高、中、低三個等級。
        2.內部稽核應訂定受查主體之綜合風險評估結果與查核頻率連結
          之標準,就風險等級為高者,應至少每年執行一次或一次以上
          查核;就風險等級為低者,至少每四年執行一次查核。
  (五)內部稽核辦理風險評估,應考量主要利益關係人(Stake holder
        )對銀行業可能面臨之重大及潛在風險之意見,包含主管機關、
        董(理)事會及審計委員會、高階管理階層、風險管理與法令遵
        循單位等。

七、內部稽核應依據其所訂定之評估方法,每年至少執行一次風險評估。
    執行風險評估時應指定合適之稽核人員辦理,並指派資深稽核人員覆
    核其評估結果後,呈總稽核核准。

八、內部稽核所訂定之風險評估程序與方法,以書面交付監察人(監事、
    監事會)或審計委員會核議,並作成紀錄,未設審計委員會者,應先
    送獨立董事表示意見。風險評估程序與方法並應經董(理)事會通過
    ;修正時,亦同。

九、內部稽核辦理風險評估應留存記錄並至少保存五年,包含確認風險評
    估範圍與受查主體、辨識與評量風險、訂定稽核計畫等過程,以及有
    關核准記錄。

十、內部稽核應依據風險評估結果進行年度稽核計畫之規劃,包含受查主
    體、頻率、範圍及查核方式,並另依據主管機關其他個別指定事項,
    彙總訂定年度稽核計畫。

十一、受查主體若有主管機關要求年度辦理之查核範圍,則無論風險評估
      結果所對應之查核頻率為何,均應依主管機關要求納入年度稽核計
      畫。

十二、內部稽核應於年度稽核計畫擬訂完成後,檢附年度稽核計畫及風險
      評估結果,呈總稽核就主管機關監理重點及銀行業經營策略目標,
      審閱整體年度稽核計畫與風險評估結果之妥適性,並做必要之調整
      。

十三、年度稽核計畫應併同內部稽核單位風險評估結果以書面交付監察人
      (監事、監事會)或審計委員會核議,並作成紀錄,未設審計委員
      會者,應先送獨立董事表示意見。年度稽核計畫並應經董(理)事
      會通過;修正時,亦同。

十四、內部稽核應定期就整體外部環境或內部業務發展變化檢視風險評估
      結果,以即時反應受查主體之風險,並據以決定是否修訂年度稽核
      計畫。

十五、內部稽核應依據其所制定之風險評估方法,持續蒐集內、外部監控
      資訊,如:國內、外主管機關監理重點與重要法令及金融環境變化
      、經營策略目標與重要政策變化、業務營運管理資訊與重要監控指
      標、主要利益關係人意見,以及重大風險事件發生情形等,俾確保
      風險評估過程能充分考量內、外部環境風險變化。

十六、內部稽核應訂定品質評核機制,以定期確認內部稽核業務執行是否
      確實遵循有關內部稽核制度與程序,並符合主管機關法令規範。

十七、內部稽核品質評核內容應涵蓋下列項目:
    (一)稽核策略與目標之訂定與執行。
    (二)稽核制度及程序之設計與運作。
    (三)組織編制與稽核資源配置。
    (四)人員專業之適足性及持續訓練。
    (五)稽核方法與工具之持續精進與研發。
    (六)對主管機關法令規範遵循情形。
    (七)前次品質評核應改善事項。

十八、內部稽核辦理品質評核,得採內部自我評核或外部機構評核方式辦
      理:
    (一)評核方式:
          1.內部自我評核:由內部稽核單位指定人員,每年度至少辦理
            一次自我評核,負責辦理評核人員應不得檢查自身經辦之業
            務,內部稽核單位並應至少每五年委請外部機構驗證其評核
            結果。
          2.外部機構評核:由內部稽核單位委請外部機構辦理評核,應
            至少每五年辦理一次。
    (二)內部稽核單位委請負責辦理驗證或評核之外部機構,不得為其
          財務簽證會計師。
    (三)內部稽核應就所採行之評核方式,及外部機構之資格與獨立性
          ,以書面交付監察人(監事、監事會)或審計委員會核議,未
          設審計委員會者,應送獨立董事。評核方式及選定之外部機構
          應經董(理)事會通過。
      前項各款所稱之外部機構,由中華民國銀行商業同業公會全國聯合
      會認定之。

十九、內部稽核應依據評核結果,就可能影響內部稽核整體運作事項擬訂
      改善計畫,總稽核應負責督導改善計畫之確實執行。
      內部稽核品質評核結果與改善計畫應以書面交付監察人(監事、監
      事會)或審計委員會,未設審計委員會者,應送獨立董事。內部稽
      核品質評核結果與改善計畫並應提報董(理)事會備查。

二十、本實務守則經本會理事會通過,並報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備查後施
      行;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