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本實務守則係依據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105年7月8日金管檢制字第105
01502370號令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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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銀行業實施風險導向內部稽核制度,係透過風險評估之方法,審慎評
估稽核範疇內各個受查主體之風險,並依據評估結果決定稽核任務之
查核重點、範圍、方法、稽核程序及查核頻率,將稽核資源做最有效
的配置,聚焦於重要風險並加強查核深度,提升內部稽核執行效益,
以有效協助銀行業完善內部控制制度及強健企業體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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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為確保內部稽核之品質與有效性,銀行業實施風險導向內部稽核制度
,應具備明確之內部控制三道防線架構,並建立以下機制:
(一)內部稽核風險評估之程序與方法。
(二)內部稽核品質評核機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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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內部稽核應建立風險評估之程序與方法,以辨識並評估各受查主體所
面臨之風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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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確認風險評估範圍:
內部稽核應依據銀行業所經營業務範圍及單位組織,以及主管機關法
令規範,辨識應辦理風險評估之受查主體,以確保風險評估範圍能完
整涵蓋銀行業整體營運範疇。
內部稽核得以單位組織、產品、業務、作業流程或其他構面訂定受查
主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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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風險評估因子與方法:
(一)內部稽核應就各受查主體所面臨之固有風險、控制措施有效性進
行評估後,確認受查主體之風險評估結果(即剩餘風險),並據
以決定年度稽核計畫。
所稱固有風險、控制措施與剩餘風險定義如下:
1.固有風險:在管理階層尚未採取任何行動來改變風險發生的可
能性或其影響之情況下,達成目標之風險。
2.控制措施:管理階層為管理風險及增加達成既定目標之可能性
,而採取之任何行動。管理階層負責規劃、組織及指揮執行足
夠之行動,以合理保證目的及目標之達成。
3.剩餘風險:管理階層在設計及執行控制措施後,仍留下來無法
達成組織目標之風險。
(二)固有風險之評量:
1.內部稽核應依據所屬銀行業之經營形態與發展策略目標,擬訂
適合之固有風險評估因子。
風險評估因子之訂定可參酌 Basel Committee所列舉之主要風
險類型,並應描述評估各風險類型時應考量之因素(所述因素
應能顯著代表各風險之表徵)。
2.依前項有關之固有風險因子,就受查主體發生風險事項之可能
性與嚴重程度評估其固有風險:
(1)發生可能性:評估風險事件在可預期的未來中發生之可能性
。
(2)嚴重程度:評估風險事件發生對財務、商譽及營運。
(3)依據前二項構面評估固有風險,評估結果至少應區分為高、
中、低等三個風險等級。
(三)控制措施有效性之評量:
1.以持續或個別評估的方式確認各受查主體之控制措施是否存在
且發揮功效,並就控制措施設計及執行之有效性至少區分為高
、中、低三個等級。
2.控制措施有效性評估至少應包含下列資訊:
(1)主要業務之內部控制運作情形。
(2)外部檢查意見,包含主管機關、會計師、母公司稽核單位及
其他外部檢查。
(3)內部檢查意見,包含內部稽核、二道防線遵循測試、自行查
核及內部控制制度聲明書所列應加強辦理改善事項。
(4)主管機關裁罰及重大風險事件之發生及處理。
(5)缺失追蹤改善及重覆發生情形。
3.運用前項評估資訊時,應考量相關資料之時效性。
(四)風險評估結果(剩餘風險):
1.內部稽核單位依據固有風險及控制措施有效性之評估結果(即
固有風險經執行控制措施後之剩餘風險),確認各受查主體之
綜合風險評估最終結果,並至少區分為高、中、低三個等級。
2.內部稽核應訂定受查主體之綜合風險評估結果與查核頻率連結
之標準,就風險等級為高者,應至少每年執行一次或一次以上
查核;就風險等級為低者,至少每四年執行一次查核。
(五)內部稽核辦理風險評估,應考量主要利益關係人(Stake holder
)對銀行業可能面臨之重大及潛在風險之意見,包含主管機關、
董(理)事會及審計委員會、高階管理階層、風險管理與法令遵
循單位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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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內部稽核應依據其所訂定之評估方法,每年至少執行一次風險評估。
執行風險評估時應指定合適之稽核人員辦理,並指派資深稽核人員覆
核其評估結果後,呈總稽核核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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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內部稽核所訂定之風險評估程序與方法,以書面交付監察人(監事、
監事會)或審計委員會核議,並作成紀錄,未設審計委員會者,應先
送獨立董事表示意見。風險評估程序與方法並應經董(理)事會通過
;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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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內部稽核辦理風險評估應留存記錄並至少保存五年,包含確認風險評
估範圍與受查主體、辨識與評量風險、訂定稽核計畫等過程,以及有
關核准記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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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內部稽核應依據風險評估結果進行年度稽核計畫之規劃,包含受查主
體、頻率、範圍及查核方式,並另依據主管機關其他個別指定事項,
彙總訂定年度稽核計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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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受查主體若有主管機關要求年度辦理之查核範圍,則無論風險評估
結果所對應之查核頻率為何,均應依主管機關要求納入年度稽核計
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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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內部稽核應於年度稽核計畫擬訂完成後,檢附年度稽核計畫及風險
評估結果,呈總稽核就主管機關監理重點及銀行業經營策略目標,
審閱整體年度稽核計畫與風險評估結果之妥適性,並做必要之調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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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三、年度稽核計畫應併同內部稽核單位風險評估結果以書面交付監察人
(監事、監事會)或審計委員會核議,並作成紀錄,未設審計委員
會者,應先送獨立董事表示意見。年度稽核計畫並應經董(理)事
會通過;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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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四、內部稽核應定期就整體外部環境或內部業務發展變化檢視風險評估
結果,以即時反應受查主體之風險,並據以決定是否修訂年度稽核
計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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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五、內部稽核應依據其所制定之風險評估方法,持續蒐集內、外部監控
資訊,如:國內、外主管機關監理重點與重要法令及金融環境變化
、經營策略目標與重要政策變化、業務營運管理資訊與重要監控指
標、主要利益關係人意見,以及重大風險事件發生情形等,俾確保
風險評估過程能充分考量內、外部環境風險變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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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六、內部稽核應訂定品質評核機制,以定期確認內部稽核業務執行是否
確實遵循有關內部稽核制度與程序,並符合主管機關法令規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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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七、內部稽核品質評核內容應涵蓋下列項目:
(一)稽核策略與目標之訂定與執行。
(二)稽核制度及程序之設計與運作。
(三)組織編制與稽核資源配置。
(四)人員專業之適足性及持續訓練。
(五)稽核方法與工具之持續精進與研發。
(六)對主管機關法令規範遵循情形。
(七)前次品質評核應改善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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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八、內部稽核辦理品質評核,得採內部自我評核或外部機構評核方式辦
理:
(一)評核方式:
1.內部自我評核:由內部稽核單位指定人員,每年度至少辦理
一次自我評核,負責辦理評核人員應不得檢查自身經辦之業
務,內部稽核單位並應至少每五年委請外部機構驗證其評核
結果。
2.外部機構評核:由內部稽核單位委請外部機構辦理評核,應
至少每五年辦理一次。
(二)內部稽核單位委請負責辦理驗證或評核之外部機構,不得為其
財務簽證會計師。
(三)內部稽核應就所採行之評核方式,及外部機構之資格與獨立性
,以書面交付監察人(監事、監事會)或審計委員會核議,未
設審計委員會者,應送獨立董事。評核方式及選定之外部機構
應經董(理)事會通過。
前項各款所稱之外部機構,由中華民國銀行商業同業公會全國聯合
會認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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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九、內部稽核應依據評核結果,就可能影響內部稽核整體運作事項擬訂
改善計畫,總稽核應負責督導改善計畫之確實執行。
內部稽核品質評核結果與改善計畫應以書面交付監察人(監事、監
事會)或審計委員會,未設審計委員會者,應送獨立董事。內部稽
核品質評核結果與改善計畫並應提報董(理)事會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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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本實務守則經本會理事會通過,並報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備查後施
行;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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