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購置節約能源設備優惠貸款(第二期)貸款要點
時間: 中華民國091年01月0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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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目的
    為鼓勵產業界採用節約能源設備或利用新及淨潔能源設備,並協助大
    眾運輸業者加速車輛與其相關車內設施汰舊換新,以促進能源有效利
    用及減輕能源使用所造成之環境污染,訂定本要點。
二、資金額度與來源
    總額度為新台幣一00億元,由行政院開發基金視資金調度狀況採下
    列方式擇一辦理:
  (一)每筆貸款由行政院開發基金出資百分之二十五,交通銀行或台灣
        中小企業銀行(以下簡稱承貸銀行)出資百分之七十五,搭配貸
        放,貸款風險由承貸銀行承擔。
  (二)由行政院開發基金按月依實際貸放平均餘額支付手續費,委由承
        貸銀行出資辦理,手續費依年息百分之一˙五計算,貸款風險由
        承貸銀行承擔。
三、貸款對象
    適用於國內公民營企業、非企業法人、機構及團體。
四、貸款適用範圍
  (一)公民營企業購置節約能源設備之投資計畫,經交通銀行、台灣中
        小企業銀行或經濟部能源委員會認定屬左列項目之設備及其附屬
        週邊設備(包括檢測儀器、控制系統及運儲設施等)為限:
        1.省能製程設備。
        2.省能公用設備。
        3.能源回收設備。
        4.省能監控設備。
        5.移轉尖峰用電設備。
        6.其他經認定之節約能源設備及省能製程系統。
  (二)公民營企業購置利用新及淨潔能源設備之投資計畫,經交通銀行
        、台灣中小企業銀行或經濟部能源委員會認定屬左列項目之設備
        及其附屬週邊設備(包括檢測儀器、控制系統及運儲設施等)為
        限:
        1.風力發電設備。
        2.地熱能利用設備,包括地熱探勘、開發、發電、熱利用、空調
          等設備。
        3.廢棄物能源回收利用相關設備,包括發電、熱利用及各類衍生
          燃料設備。
        4.太陽光發電設備。
        5.太陽能熱利用設備,包括集蓄熱裝置及冷卻空調系統。
        6.燃料電池發電裝置。
        7.生質能利用設備,包括生質物發電、酒精汽油及生質柴油生產
          設備。
        8.海洋能利用設備。
        9.小水力發電設備。
       10.其他經認定之利用新及淨潔能源設備。
  (三)公路(市區)汽車客運業者更新(新購或汰舊換新)車輛與其相
        關車內設施計畫。
五、貸款利率
    最高不超過郵政儲金二年期定期儲金年息機動利率加年息二˙四五%
    機動計息。
六、貸款限額
    本貸款不得用於購置不動產,每一計畫貸款額度視申請人財務狀況及
    申貸額度核定,最高不得超過該計畫成本之百分之八十,每一申請人
    核准適用本貸款額度最高不得超過貸款總額度之百分之四,即四億元
    。
七、貸款期限(含寬限期)
    依購置節約能源設備、利用新及淨潔能源設備之投資計畫或更新車輛
    與其相關車內設施所需時間及完成後之獲利能力核定,惟最長不得超
    過七年(含寬限期三年)。
八、申貸程序
  (一)公民營企業購置節約能源設備或利用新及淨潔能源設備之投資計
        畫逕向承貸銀行或其分支機構申請。
  (二)公路(市區)汽車客運業更新車輛與其相關車內設施需經公路主
        管機關核准後,移送承貸銀行或其分支機構辦理。
  (三)每一申貸案件經受理銀行評估符合本貸款要點後,再依授信有關
        規定核貸;貸款適用範圍若有不易認定者,得分別移請經濟部能
        源委員會或交通部協助評定。
九、使用監督
  (一)借款企業應保持確實完整之會計紀錄及憑證,如有移用貸款情事
        ,應由承貸銀行按一般放款利率核計利息後,收回全部貸款。
  (二)凡經核貸之案件,未依預定進度動支者,除有具體事實獲准延展
        動支期限外,應註銷其核准額度。
  (三)行政院開發基金、交通部、經濟部能源委員會及承貸銀行得派員
        前往借款人處查核有關貸款運用情形,借款人不得拒絕。
  (四)申貸本項優惠貸款之公路汽車客運業者若經交通部撤銷其營業執
        照者,即不適用本項優惠貸款,應由承貸銀行按一般放款利率核
        計利息後,收回全部貸款。
十、本貸款作業準則由交通銀行及台灣中小企業銀行分別訂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