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民營事業污染防治設備低利貸款(第六期)貸款要點
時間: 中華民國091年02月22日

所有條文

一、目的為配合環境保護政策,以低利融資協助民營事業購置或改善污染
    防治設備,有效防治污染,維護生活環境,促進經濟發展。

二、資金額度與來源總額度定為新臺幣 120億元,每筆貸款由行政院開發
    基金出資25%,承貸銀行出資75%,搭配貸放。

三、辦理單位本貸款由承貨銀行辦理貸放事宜,並由交通銀行擔任經理銀
    行。

四、貸款對象本貨款適用對象為購置或改善污染防治設備之民營企業。

五、適用範圍
    1.購置或改善污染防治設備之投資計畫。
    2.前項所稱污染防治設備係指為防治有關廢(污)水、廢氣、固體廢
      棄物、噪音、振動、輻射、資源回收、工業用水再利用或其他污染
      所需之各設備與設施,包含必要之土木設施,惟不含購置土地、廠
      房建物;且該等設備須於投資計畫執行時或計畫完成後一年內提出
      申請。

六、貸放額度每一貸款計畫限向一家銀行申請,惟接受申請之銀行亦得以
    聯貸方式辦理。貸款額度新臺幣 1億元(含)以下者,最高不得超過
    該計畫成本之80%;超過新臺幣 1至 5億元部分(含 5億元),最高
    不得超過該計畫成本之60%;超過新臺幣 5億元以上部分,最高不得
    超過該計畫成本之40%;每一申請人核准適用本貸放總金額最高不得
    超過新臺幣10億元。

七、貸款利率本貸款利率不超過郵政儲金二年期定期儲金掛牌利率加年息
    2.175 個百分點機動計息;如郵政儲金二年期定期儲金掛牌利率調整
    時,應即隨同機動調整。

八、貸款期限貸款期限(含寬限期)依計畫工程所需時間及申請人財務狀
    況核定,最長不得超過10年,寬限期最多 3年。

九、擔保條件
    1.依各銀行之核貸作業規定辦理。
    2.中小企業得由承貸銀行依「中小企業信用保證基金對政策性貸款信
      用保證要點」規定,移請該基金信用保證。

十、申貸程序
    1.本貸款作業準則由承貸銀行訂定之。
    2.承貸銀行依據申請人污染防治投資計畫,審查其計畫可行性及償債
      能力等據以核貸。
    3.每一申貸案件之污染防治設備認定,應送經理銀行技術處辦理,經
      理銀行得酌收認定費用。

十一、使用監督
      1.貸款撥付之資金由承貸銀行監督動用,並請申請人委請會計師輔
        導建立完整之會計制度。
      2.申請人應於設備完成後 3個月內檢送驗收報告書送承貸銀行核備
        ;惟若於計畫完成後 1年內提出申請者,於申請貸款時應檢附驗
        收報告書。
      3.行政院開發基金、承貸銀行、中小企業信用保證基金及主管機關
        得派員前往申請人處調查有關貸款運用帳目憑證、設備安裝使用
        情形,申請人不得拒絕。
      4.凡經核准適用本貸款之案件,應於核准日起 6個月內動用第一次
        款,簽約日起 1年半內動用完畢,除有具體事實獲承貸銀行核准
        展延動支期限外,逾期者註銷其未動用額度。
      5.申請人如有違反規定或移用貸款情事者,應由承貸銀行改按一般
        貸款利率核計,並追溯補繳差額利息及收回全部貸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