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第七號信號系統信號點碼申配作業須知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107年7月30日

所有條文

一、申請條件及受理單位:
    電信事業經營業者申請核配SS7信號點碼時,應填寫SS7信號點碼申請
    書並檢具機房建設計畫書及籌設同意書或經營特許/許可執照影本向
    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提出申請。

二、國際信號點碼申配原則:
    1.國際信號點碼由三個部分組成,分別為地區識別碼(Zone identif
      ication,3位元)、區域/網路識別(Area/Network identificat
      ion,8位元)及信號點識別(Signaling point identification,
      3 位元),每部分以十進位方式表示,國際信號點碼申請時以一個
      點碼為一單位。
    2.申請國際信號點碼核配,應提出機房建設計畫書。
    3.國際信號點碼之申配,以實際建置或設計於短期內建設之機房為核
      配對象。
    4.核配國際信號點碼,由本會規劃使用區塊中依序指配。
    5.本會得就業者提報資料隨時查驗相關點碼資訊。
    6.如有下列情況,本會得收回己分配之點碼單位:
     (1)業者停止營業時;
     (2)業者提供不實資料,致錯誤指配時;
     (3)點碼移作他用未提報本會,或提報本會未獲許可,而仍使用時。
    7.業者之點碼若有任何異動、增減、應立即提報本會。

三、國內信號點碼申配原則:
    1.國內信號點碼以十進位方式稱呼,申請時,第一類電信事業以十個
      點碼為一申請單位(即ABC0~ABC9;1ABC0~1ABC9);第二類電信
      事業以二個點碼為一申請單位。
    2.業者應先使用獲指配之點碼單位內剩餘點碼,待單位中點碼用罄後
      ,始可提出新單位之申請。
    3.新單位之申請,應提出機房建設計畫書。
    4.固定網路業可依國內信號點碼指配原則所規劃之區塊中,自行選擇
      未使用之點碼單位,向本會提出申請。
    5.其他業者依國內信號點碼指配原則所規劃之區塊中,依序申請新的
      點碼單位。
    6.本會得就業者提報資料隨時查驗相關點碼資訊。
    7.如有下列情況,本會得收回已分配之點碼單位:
     (1)業者停止營業時;
     (2)業者提供不實資料,致錯誤指配時;
     (3)點碼移作他用未提報本會,或提報本會未獲許可,而仍使用時。
    8.業者之點碼若有任何異動、增減、應立即提報本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