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行動電話業務系統審驗技術規範(86.11.22 訂定)
時間: 中華民國99年10月28日

所有條文

1.概說:
  為確保行動電話業務系統之通信品質需要,訂定本系統之技術審驗規範
  ,本規範之審驗包括行動電話交換機、基地臺、行動電話行動臺、傳輸
  電路、帳務話務管理及其他相關等設備,並包含與公眾電話網路之互連
  通信能力。

2.適用時機:
  2.1 系統全部建設完成前:
      申請者於基地臺設置數達行動通信業務管理規則第十五條規定之比
      例,並完成相關交換設備,及接裝電信機線設備竣工,須申請系統
      技術審驗。
  2.2 系統全部建設完成後:
      經營者取得特許執照後,其系統交換設備另有增設或變更時,應先
      報請本會核准。
    2.2.1 系統交換設備之軟體更新、卡板更換、零組件變更或交換設備
          軟體昇版者,於完成增設或變更後,應就其增設或變更部分,
          檢附附表六「行動通信業務增設/變更系統技術審驗項目紀錄
          表/自評報告」及其相關資料,報請本會審驗。本會派員至現
          場查核,每項目至多二個設備。
    2.2.2 非屬 2.2.1之系統交換設備增設或變更時,於完成增設或變更
          後,應就其增設或變更部分檢附附表一「行動電話業務系統技
          術審驗項目紀錄表/自評報告書」及其相關測試紀錄表報請本
          會審驗。
  2.3 經營者取得特許執照後,另有增設或變更服務功能項目時,須就其
      增設或變更部分,檢附附表七「行動通信業務增設/變更服務功能
      紀錄表/自評報告」及其相關資料,報請本會備查,必要時本會得
      派員至現場查核。
  2.4 本會為實際需要或遇有無線電波相互干擾情事發生時,得對經營者
      執行系統技術審驗。

3.系統技術審驗
  3.1 檢具相關資料:
      申請者須填寫附表一「行動電話業務系統技術審驗項目紀錄表/自
      評報告書」之基本資料及自評資料,分別說明如下:
    3.1.1 基本資料:
         (1)營業區域:依核准之營業區域填寫。
         (2)建設階段:依完成之建設階段填寫。
         (3)行動電話交換機、基地臺、接裝機線設備及其他相關設備之
            建設數量(依事業計畫書所承諾及變動申請經交通部核准數
            量為準),須填具預定數量、已設數量、新設數量及累計數
            量。
         (4)系統網路之測試紀錄:
            申請人對所報驗之系統,須先完成自行測試,並檢附系統維
            運測試紀錄,測試紀錄須經高級電信工程人員簽證,其內容
            至少包含系統功能、通話測試、服務功能測試、帳務話務測
            試及網路連線測試等。
         (5)附服務涵蓋區域圖:
            依實際建設基地臺發射功率所涵蓋之電波範圍,檢附服務涵
            蓋區域圖(比例尺不小於五萬分之一之地圖),並須標示基
            地臺位址。
         (6)附高級電信工程人員及電信工程人員證明文件:
            須附影本,正本審驗時備查。
         (7)單區業者以跨區直接鏈結進行網路互連漫遊者,須經交通部
            核准。
         (8)依據「行動電話業務管理作業實施要點」第十七點規定,申
            請者於取得架設許可證後,應於三年內完成全部系統建置工
            作,且提供服務涵蓋範圍內之人口數達該營業區域內總人口
            數之百分之九十,須附相關佐證資料。
         (9)為節省系統技術審驗時間,請申請者提供測試建議書。
    3.1.2 自評資料:
      3.1.2.1 一般性審驗自評資料:
              依一般項目及參考項目自評填寫之。
      3.1.2.2 整合性審驗自評資料:(測試方法依第3.2項)
             (1)交換機功能 :須檢附交換機測試報告。
             (2)網路連線:
                須檢附網路連線狀態及告警之測試資料佐證。
             (3)通話區域測試及服務功能測試:
                須檢附表二:行動電話業務系統技術審驗測試紀錄表。
                須檢附表三:行動電話業務服務功能測試紀錄表
             (4)交遞通訊功能測試:
                Inter MSC Hand over test及Intra MSC(含Intra BSC
                與 Inter BSC)hand over test。
             (5)110及119緊急電話服務測試:
                須檢附表二:行動電話業務系統技術審驗測試紀錄表。
             (6)國際來話(NOA=INTL)主叫號碼顯示測試:
                須檢附表八:行動電話業務國際來話(NOA=INTL)主叫
                號碼顯示測試紀錄表。
             (7)用戶選用拒接國際來話功能測試:
                須檢附表九:行動電話業務用戶選用拒接國際來話功能
                測試紀錄表。
             (8)帳務及話務測試:
                須檢附測試資料,可與所檢附之行動電話業務系統技術
                審驗測試紀錄表之測試結果進行核對。
             (9)障礙申告及處理:
                須檢附資料佐證。
            (10)分區邊界之電場強度:
                須檢附測試資料佐證。
  3.2 測試方法:
      整合性審驗之交換機性能測試、通話區域測試及服務功能測試,其
      測試結果應紀錄於附表一行動電話業務系統技術審驗項目紀錄表/
      自評報告書、附表二行動電話業務系統技術審驗測試紀錄表、附表
      三行動電話業務服務功能測試紀錄表、附表八行動電話業務國際來
      話(NOA=INTL)主叫號碼顯示測試紀錄表及附表九行動電話業務用
      戶選用拒接國際來話功能測試紀錄表,於測試期間所有測試電話門
      號及其費用由申請者提供,所使用之行動電話須經本會型式認證合
      格並須黏貼審定標籤,測試方法說明如下:
    3.2.1 可通話(各申請者事業計畫書所承諾之電場強度)之涵蓋區域
          測試:
          每一基地臺於可通話範圍內任選三個不同之測試點,每一測試
          點可任選市內電話、長途電話、行動電話或公用電話,可成功
          與行動電話行動臺通信。
    3.2.2 110及119緊急電話服務測試:
          依申請人設置之基地臺電波涵蓋各縣市所轄之鄉、鎮或市中,
          各抽驗一個門號進行110及119緊急電話服務測試,測試合格標
          準為能將測試電話完成連線至110/119警消機關。
    3.2.3 國際來話(NOA=INTL)主叫號碼顯示測試:
          依申請人申請審驗區域範圍內,擇一處所,進行國際來話(NO
          A=INTL)主叫號碼顯示測試。
         (1)準備事項:
            受話號碼為註冊於受測交換機之門號。
         (2)測試方法:
           (2.1)透過話務模擬器/產生器(TrafficSimulator/Genera
                tor )產生、其他交換機模擬產生或經由實際網路傳遞
                國際來話至受測交換機。
           (2.2)測試3通主叫號碼字首含本國國碼(886)及NOA=INTL之
                國際來話。
           (2.3)測試 3通主叫號碼字首為他國國碼及NOA=INTL之國際來
                話。
         (3)測試標準:
           (3.1)上揭 (2.2)之受話端可顯示「+國際來話主叫號碼(格
                式如:”+886”+區域號碼(Region Code 或 Area Co
                de)+用戶號碼( Subscriber Number)」。
           (3.2)上揭 (2.3)之受話端可顯示「+國際來話主叫號碼(格
                式如:”+他國國碼(Country Code)”+區域號碼(
                Region Code或Area Code)+用戶號碼(Subscriber N
                umber)」。
           (3.3)應提供通聯紀錄或佐證資料。
    3.2.4 用戶選用拒接國際來話服務功能測試:
         (1)準備事項:
            受話號碼為註冊於受測交換機之門號。
         (2)測試方法:
           (2.1)透過話務模擬器/產生器(Traffic Simulator/Gener
                ator)產生、其他交換機模擬產生或經由實際網路傳遞
                國際來話至受測交換機。
           (2.2)受測門號先啟動拒接國際來話服務功能,測試 3通含不
                同國碼之國際來話,其具備主叫號碼及NOA=INTL。
           (2.3)受測門號再關閉拒接國際來話服務功能,測試 3通同 (
                2.2)國碼之國際來話,其具備主叫號碼及NOA=INTL。
         (3)測試標準:
           (3.1)上揭 (2.2)之受測交換機應送出掛斷訊息、聽到拒絕語
                音或轉接語音信箱。
           (3.2)上揭 (2.3) 之發話端電話可與受話端電話通話。
           (3.3)應提供通聯紀錄或佐證資料。
    3.2.5 邊界電場強度測試:(單區業者適用)
          於單區各邊界(北中、中南或北南)任選六個不同之測試點,
          其區域邊界之電場強度不得高於 47dBU。
    3.2.6 其他事項:
         (1)對新設之基地臺須作涵蓋區測試。
         (2)測試點之選擇以公共場所、公路及一樓(含)以上之樓層為
            主。
         (3)對所設之任一基地臺為實際需要,得依「行動電話業務無線
            電基地臺技術審驗規範」進行審驗。
  3.3 合格判定標準:
      依現場審驗結果判定合格、待澄清或不合格。
    3.3.1 各項測試完全符合要求者,始判定合格。
    3.3.2 待澄清者,審驗人員於紀錄實況攜回討論後,另行判定或再審
          驗確認。
    3.3.3 各項測試如有不符合者,其原因非可歸責於申請者,申請者須
          提出資料佐證,且對該不符合項目於釐清後確有必要可再行測
          試,否則判定不合格;並應於審驗後一個月內,經改善後報請
          複驗,複驗以一次為限,複驗時以不合格之項目再作確認,複
          驗不合格,即判定不合格,須另行重新報驗。
  3.4 系統技術審驗作業流程如附表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