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行動通信系統基地臺射頻設備技術規範及審驗作業要點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109年9月25日

所有條文

一、本技術規範及審驗作業要點依據行動通信業務管理規則第五條及第三
    十七條規定訂定之。

二、主辦機關: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
    受理單位:本會技術管理處
    檢測單位:受本會委託之有關業務之政府機關公益法人或依法設立登
              記之公司等所設立之檢實驗室(簡稱檢測實驗室)

三、適用之基地台射頻設備:
    (一)數位式低功率無線電話系統設備。
    (二)中繼式無線電話系統設備。
    (三)行動數據通信系統設備。
    (四)無線電叫人系統設備。
    (五)行動電話系統設備。

四、申請審驗步驟:
    (一)申請人先將送審設備委託檢測實驗室辦理檢測(若檢測單位無
          法檢測,申請人需委託國外認證機構認可之檢測單位辦理)並
          取得設備檢測報告,檢測報告至少需包含第六點所要求之基本
          檢測項目。
    (二)申請人備妥第五點所列之證件、資料向受理單位提出審驗申請
          。
    (三)審驗作業流程如附表一。

五、申請基地臺射頻設備審驗所需證件、資料:
    (一)審驗申請表(如附表二)。
    (二)申請人相關證件影本:
          1.設備為國內產品:
           (1)申請人為送審設備製造商:應檢附申請人之公司執照、營
              利事業登記證、工廠登記證、電信管制射頻器材經營許可
              證。
           (2)申請人為送審設備代理商或銷售商:應檢附申請人之公司
              執照、營利事業登記證及送審設備製造商之公司執照、營
              利事業登記證、工廠登記證、電信管制射頻器材經營許可
              證。
          2.設備為國外產品:
            應檢附申請人之公司執照、營利事業登記證、電信管制射頻
            器材經營許可證、電信管制射頻器材進口許可證。
    (三)送審設備相關資料:
          1.設備檢測報告正、影本,正本審驗後退還。
          2.使用手冊及詳細規格。
          3.設備型錄及4x5吋以上正、反面彩色照片五份(廠牌型號須
            清晰可辨讀)。
          4.電路方塊圖( BLOCK DIAGRAM)。

六、送審設備基本檢測項目及技術規範:
    (一)基地台射頻設備基本檢測項目及技術規範參閱附表三。
    (二)若申請人送審之設備係採用最新之技術或國外標準機構訂定之
          標準,而附表三未列出該設備之基本檢測項目或經檢測後結果
          不符附表三之技術規範時,得檢具完整技術資料或國外標準機
          構訂定之標準技術規範併同第四點第一款之檢測報告送請受理
          單位評估是否接受。

七、審驗費用:
    審驗費用依行動通信業務應收各費標準辦理。申請人向受理單位提出
    審驗申請,受理單位開繳費通知單,向本會繳納費用。該項費用繳交
    後不得以任何理由請退費。

八、審定證明之核發:
    申請人送交之證件、資料經審驗符合規定者,發給審定證明如附表五
    。註:審定證明僅對基本檢測項目負責,不做設備功能、設備品質及
    其他檢測項目之保證。

九、審定證明之註銷:
   (1)送審設備之專利權問題由申請人自行負責,如有糾紛,經法院判決
      申請人敗訴時,本局應即註銷其審定證明。
   (2)申請人公司結束營業時,本會註銷其審定證明。
   (3)審驗通過之設備銷售時,其設備之廠牌型號應與當初送審之設備完
      全相同,否則註銷其審定證明。
   (4)本會對審驗通過之設備保有抽驗複查權利,如抽驗不合格經本會通
      知後三個月內為改善,本會得註銷其審定證明。
   (5)已出售設備之審定證明不因第一款至第三款註銷審定證明而喪失效
      力。
   (6)經本會註銷審定證明者,自註銷日起半年內,不得申請同一廠牌型
      號設備之審驗。

十、其他:
   (1)不同機型、性能之設備應分別提出審驗申請。
   (2)受理單位得視需要命申請人提出送審設備供檢查。
   (3)受理單位對申請人送交之國外檢測單位填發之檢測報告有疑慮時,
      得命申請人將送審設備重新送交其他國外檢測單位檢測,其檢測費
      用由申請人負擔。
   (4)審驗通過之設備,申請人須依審定證明內之審定標籤式樣,自行印
      製標籤黏貼或印鑄於設備明顯處。
   (5)審驗通過之設備經變更其設計時,應重新申請審驗,但僅外觀(如
      顏色等)變更,型號、性能不變時,經受理單位同意者,不在此限
      。
   (6)審驗通過之設備,其進口、販售、裝設、使用等均須遵守相關電信
      法規之規定。
   (7)申請人公司地址變更時應立即通知本會。

十一、本技術規範及審驗作業要點於報經交通部備查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