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社區性廣播事業執照抽籤作業注意事項
時間: 中華民國107年4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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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為辦理區域性廣播事業執照競
    價作業,依「廣播事業設立許可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第二十二
    條第一項規定,特訂定本注意事項。

二、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為執行廣播事業設立許可辦法
    第三十條第一項規定,特訂定本注意事項。
    申請標的僅有一取得抽籤資格者,即為中籤者,免進行報到及抽籤之
    程序。

三、取得抽籤資格者應由其代表人或授權代理人攜帶國民身分證正本,依
    本會通知之時間、地點辦理報到。
    授權代理人以一人為限,除前項指定證件外,並應攜帶委任書正本(
    如附件一)到場。
    取得抽籤資格者之代表人或授權代理人未攜帶前項文件,或逾本會通
    知之報到時間者,不得辦理報到。

四、取得抽籤資格者,有下列情形之一時,不得參加抽籤:
  (一)未依第三點規定完成報到。
  (二)完成報到後,經唱名三次未在場;或在場但表示放棄或拒絕抽籤
        。
  (三)擾亂現場秩序,或其他足以影響抽籤程序進行之行為,經主持人
        命其改正仍不改正者,廢止其抽籤資格。

五、有下列情形之一時,本會不進行抽籤程序:
  (一)取得抽籤資格者無人完成報到。
  (二)取得抽籤資格者,僅一人完成報到。
  (三)取得抽籤資格者完成報到後,於抽籤程序進行時均放棄抽籤資格
        。

六、抽籤程序如下:
  (一)抽籤程序分二階段進行,第一階段為「序號籤」(附件二),第
        二階段為「籌設許可籤」(附件三)。
  (二)序號籤之抽籤順序,依取得抽籤資格者名稱首字筆劃數由小至大
        排序;筆劃相同者,依其名稱之次字筆劃數由小至大排序,依此
        類推。
  (三)取得抽籤資格者依排序抽序號籤。序號籤抽籤完成後,再依序號
        由小至大進行第二階段抽籤。

七、序號籤之抽籤進行程序如下:
  (一)報到程序完成後,依完成報到人數製作序號籤,經監籤人員清點
        序號籤無誤後,放入籤筒,依順序唱名;經核對身分後,由抽籤
        者自行抽取。
  (二)抽籤者抽出後,即交由主持人開啟;經主持人、監籤人員及抽籤
        者共同核對後,由主持人宣布結果,並記載於序號籤。
  (三)序號籤之抽籤程序結束後,籤筒中如有剩餘之序號籤,由主持人
        會同監籤人員將剩餘之序號籤悉數抽出,並宣布前揭序號籤所載
        序號,再由監籤人員在序號籤上簽名後遞交工作人員。

八、籌設許可籤之抽籤進行程序如下:
  (一)本會依完成抽取序號籤人數製作籌設許可籤,監籤人員清點籌設
        許可籤無誤後,放入籤筒,依序號籤號順序由小至大唱名;經核
        對身分後,由抽籤者自行抽取。
  (二)抽籤者抽出後,即交由主持人開啟;經主持人、監籤人員及抽籤
        者共同核對後,由主持人宣布結果並記載於籌設許可籤。
  (三)籌設許可籤之抽籤程序結束後,籤筒中如有剩餘之籌設許可籤,
        由主持人會同監籤人員將剩餘之籌設許可籤悉數抽出並展示,宣
        布前揭籌設許可籤為中籤或未中籤,再由監籤人員在籌設許可籤
        上簽名後遞交工作人員。

九、確認中籤資格之程序如下:
  (一)籌設許可籤之中籤者,應會同主持人及監籤人員共同於中籤確認
        書(附件四)簽名。
  (二)取得抽籤資格者僅有一人報到時,不經抽籤程序,該報到者即為
        中籤者;該中籤者應會同主持人及監籤人員共同於中籤確認書簽
        名。

十、抽籤程序有下列情形之一時,主持人宣布抽籤程序結束:
  (一)有抽籤者中籤。
  (二)有取得抽籤資格者依第四點第二款、第三款不得參加抽籤情形發
        生,而有剩餘之籌設許可籤且中籤之標籤未被抽出,致無中籤者
        。
    抽籤程序結束後若無中籤者,該申請標的不予開放。

十一、抽籤程序進行中,如有不可抗力因素、抽籤者有重大違規或其他不
      宜繼續進行抽籤程序之情事者,得由主持人宣布停止抽籤程序之進
      行,並經陳報本會委員會議決議後續處理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