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立法院立法委員資格審查委員會組織規程
時間: 中華民國042年11月10日

所有條文

  本規程依立法院組織法第四條制定之。

  本會委員由各選舉單位各推選一人組織之每會期改選一次。

  本會置召集委員三人由審查委員互選之。
  本會開會時由召集委員輪流主席。

  本會審查立法委員會資格時應就左列事項審查之:
  一、審查當選證書或當選證明文件是否當選。
  二、依憲法第七十五條之規定審查是否兼任官吏。
  審查委員之資格應由審查委員互審之其被審之委員應行迴避。

  本會審查立法委員資格發生疑問時得通知有關人員列席說明。

  本會應將審查結果繕具報告書提出院會報告。

  本會職員視事務之需要由秘書處調用之。

  本規程經立法院會議通過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