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立法院公報指導委員會組織規程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90年2月27日

條文關聯

本會會議每週舉行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
前項會議須有委員過半數之出席,所作決議須有出席委員過半數之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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