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立法院性別平等委員會設置要點
時間: 中華民國109年11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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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立法院(以下簡稱本院)為推動性別平等業務,營造無性別歧視之友
    善工作環境,特設性別平等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

二、本會任務係就下列事項研議及提供諮詢意見或建議:
    (一)性別平等政策、法規與觀念之宣導及推動。
    (二)性別平等業務及行政措施之規劃。
    (三)性別平等訓練與性別主流化工作之推動及落實。
    (四)法案及預算案性別影響評估審議事項之辦理。
    (五)其他性別平等促進事項。

三、本會置委員十三人,其中一人為主任委員,由院長擔任;一人為副主
    任委員,由副院長擔任,其餘委員由院長就下列人員派(聘)任:
    (一)立法委員七人〔由各黨(政)團依其在院會席次比例依保障少
          數黨(政)團參與之原則分配,每一黨(政)團至少一人〕。
    (二)本院秘書長。
    (三)社會公正人士及性別平等專家學者三人。
    本會委員應具性別平等意識,且不得有違反性別平等之行為。
    本會委員任一性別比例不得少於三分之一。

四、本會置執行秘書一人,由院長指派本院副秘書長兼任,承主任委員之
    命,處理本會幕僚業務,所需工作人員由本院職員派兼之。

五、本會原則上每四個月召開會議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由主任委
    員召集並擔任主席;主任委員因故不能出席時,由副主任委員代理之
    ;主任委員及副主任委員皆無法出席時,由主任委員指定一名委員代
    理之。

六、本會之決議應有二分之一以上委員出席,出席委員過半數之同意行之
    ;出席委員可否意見同數時,由主席決定。
    本會之決議經簽奉核可後,依權責送交本院相關單位執行或研處。

七、本會開會時,得視議題需要邀請本院相關單位主管或院外學者、專家
    列席。

八、本會委員任期二年,任期屆滿得續派(聘)任之;任期內出缺時,繼
    任委員任期至原任期屆滿之日止。
    委員及兼任之工作人員均為無給職;非本院委員出席會議時,得依規
    定支領出席費。

九、本會所需經費,由本院相關預算項下支應。

十、本要點經院長核定後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