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線上:
690
人,瀏覽人次:
826266559
會員登入
|
加入會員
法規檢索
令函判解
英譯法規
裁判書
書狀例稿
契約範本
植根服務
相關網站
行政令函
│
司法判解
研討會訊息
│
植根雜誌
法規資訊
(體驗新版植根法律網)
法規名稱:
立法院各委員會辦事通則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91年1月15日
條文關聯
第五條
各委員會審查或起草法案,得由會議主席提請委員若干人初步審查或起草 ,並指定其中一人為召集人。 各委員會並得經常分設若干小組,分別擔任法案之初步審查或起草。
相關令函 (0)
相關判解 (0)
歷史條次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