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立法院各委員會辦事通則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91年1月15日

條文關聯

各委員會審查或起草法案,得由會議主席提請委員若干人初步審查或起草
,並指定其中一人為召集人。
各委員會並得經常分設若干小組,分別擔任法案之初步審查或起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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