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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立法院各委員會辦事通則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91年1月15日
條文關聯
第九條
各委員會主任秘書承委員會之命,處理各該委員會事務並指揮監督所屬職 員,秘書襄助主任秘書處理各該委員會事務,科長承主任秘書之命處理各 該科事務,科員速記員書記官書記分別承主管長官之命辦理事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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