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立法院各委員會辦事通則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91年1月15日

條文關聯

各委員會主任秘書承委員會之命,處理各該委員會事務並指揮監督所屬職
員,秘書襄助主任秘書處理各該委員會事務,科長承主任秘書之命處理各
該科事務,科員速記員書記官書記分別承主管長官之命辦理事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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