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總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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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院委員研究大樓(以下簡稱本大樓)之使用與管理,悉依本辦法規
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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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大樓設有一百七十間委員研究室,提供正副院長,委員辦公之用。
本大樓第二至十一樓及地下一樓各設置小型會議室一間,各樓層設置小
型會客室一間,提供委員接待賓客之用。
委員使用前項場所,應事先登記,依先後順序使用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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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大樓地下二樓及地下三樓設停車場,供委員座車停放使用,非委員車
輛不得進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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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委員研究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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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委員研究室間隔為委員個人研究辦公室及其公費助理辦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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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委員研究室,每間約十二坪,內置委員辦公桌椅、助理辦公桌椅、賓
客座椅、公文櫃、電話機、傳真機、電視機、電腦等若干設備。
前項配備,為公務用具,屆滿或離職時應依規定全部歸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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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大樓各委員研究室之分配,於每屆委員報到時個別抽籤決定之。但連
任委員得選擇繼續使用其原有研究室或互相調整研究室,任期屆滿前十
日內向管理單位登記,不受抽籤之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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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員使用研究室時不得要求相互打通或改變原有設施,亦不得轉借其他
委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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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現任委員,有借用本院院區辦公室逾期不歸還者,由秘書處按月扣
發研究室及服務處租金補助費至改善為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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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維護委員研究室之清潔與維修需要,卸職之委員應於任期屆滿前十日
內,將使用之委員研究室歸還管理單位。逾期未歸還仍佔據使用者,管
理單位得強制使用人搬離。
任期未滿中途離職者,前項規定準用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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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維護委員研究室之設備品質,研究室內所裝置之軟、硬體設備、器材
設備及其他各種辦公設備,使用人應盡善良管理人之責任,負保管義務
,若違反義務致設備有毀損或不堪使用時,應負賠償之責。
前項責任與義務,於委員歸還研究室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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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會議室、會客室之使用登記與會客須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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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委員因召集工作會報或舉行座談會,需使用本大樓會議室時,向管
理單位申請,並須符合左列規定:
一、須由委員親自主持。
二、使用會議室時間以不超過二個小時為原則。
三、參加人員限委員邀請人數,原則上不超過會議室之容量。
九前項規定申請使用會議室,應於開會前一日提出申請,依序使用。若
會議室已全部排滿,不再受理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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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委員之賓客,欲進入各樓層會客室或委員個人研究室,應先至本大
樓一樓大廳服務臺辦理登記手續,服務人員以電話聯繫被拜訪委員,由
委員親自或指派代表引導進入會客室或個人研究室。每位賓客應憑身分
證件至大廳服務臺換發會客證始准進入。離開時應繳還會客證,換回身
分證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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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委員之賓客,應依照規定至指定地點會客或洽公,不得任意擅入其
他各區,若有違反規定,不聽制止者,警衛人員或會館職工同仁得將其
強制帶離本大樓,以確保委員其他人員之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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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大樓各樓層會議室及會客室所配備之各項軟、硬體設備或用具,為公
務財產,若損壞或遺失時,申請借用人應照價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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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門禁安全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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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大樓設警衛人員,負責門禁及維護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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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大樓配合法定上班時間開放會議室及會客室。
凡下班後因公務必需滯留研究室者,應事先知會值勤警衛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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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本院委員職工、公費助理、國會聯絡人或持有本院核發之正式記者證
人員外,其他人員一律至一樓大廳服務臺辦理會客登記手續始准進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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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院區所發之會客證、會議出席證、旁聽證、臨時記者證或採訪證,
限院區使用,不得進入本大樓。
本大樓之會客證,亦不得進入院區使用。
違反前二項規定者,執勤警衛應加以制止或驅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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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確保人員及設施安全,遇有民眾聚眾活動或其他突發事故有安全之虞
時,本大樓得暫時關閉,停止一切會客或洽公活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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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其他事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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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大樓各樓層走廊禁止堆放物品、資料或任意張貼開會通知及海報刊物
,違反者,由清潔人員立即加以清除。各樓層研究室、公共區域、公共
設施、十二樓接待室等場所,均由清潔人員負責環境清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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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樓層服務人員應負責分送信件、報紙、雜誌及茶包、開啟關閉會客室
與會議室、管制非本樓層之賓客任意進出委員研究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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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大樓屬密閉式建築物,除各樓層樓梯間設有吸煙區外,其餘一律禁止
吸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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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島會館委員研究室之使用與管理,準用本辦法第五條至第二十一條之
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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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辦法經 院長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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