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立法院委員研究大樓使用與管理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087年06月0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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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總則
  立法院委員研究大樓(以下簡稱本大樓)之使用與管理,悉依本辦法規
  定。

  本大樓設有一百七十間委員研究室,提供正副院長,委員辦公之用。
  本大樓第二至十一樓及地下一樓各設置小型會議室一間,各樓層設置小
  型會客室一間,提供委員接待賓客之用。
  委員使用前項場所,應事先登記,依先後順序使用之。

  本大樓地下二樓及地下三樓設停車場,供委員座車停放使用,非委員車
  輛不得進入。

第二章  委員研究室
  各委員研究室間隔為委員個人研究辦公室及其公費助理辦公室。

  各委員研究室,每間約十二坪,內置委員辦公桌椅、助理辦公桌椅、賓
  客座椅、公文櫃、電話機、傳真機、電視機、電腦等若干設備。
  前項配備,為公務用具,屆滿或離職時應依規定全部歸還。

  本大樓各委員研究室之分配,於每屆委員報到時個別抽籤決定之。但連
  任委員得選擇繼續使用其原有研究室或互相調整研究室,任期屆滿前十
  日內向管理單位登記,不受抽籤之限制。

  委員使用研究室時不得要求相互打通或改變原有設施,亦不得轉借其他
  委員。

  本院現任委員,有借用本院院區辦公室逾期不歸還者,由秘書處按月扣
  發研究室及服務處租金補助費至改善為止。

  為維護委員研究室之清潔與維修需要,卸職之委員應於任期屆滿前十日
  內,將使用之委員研究室歸還管理單位。逾期未歸還仍佔據使用者,管
  理單位得強制使用人搬離。
  任期未滿中途離職者,前項規定準用之。

  為維護委員研究室之設備品質,研究室內所裝置之軟、硬體設備、器材
  設備及其他各種辦公設備,使用人應盡善良管理人之責任,負保管義務
  ,若違反義務致設備有毀損或不堪使用時,應負賠償之責。
  前項責任與義務,於委員歸還研究室時,亦同。

第三章  會議室、會客室之使用登記與會客須知
  本院委員因召集工作會報或舉行座談會,需使用本大樓會議室時,向管
  理單位申請,並須符合左列規定:
  一、須由委員親自主持。
  二、使用會議室時間以不超過二個小時為原則。
  三、參加人員限委員邀請人數,原則上不超過會議室之容量。
  九前項規定申請使用會議室,應於開會前一日提出申請,依序使用。若
  會議室已全部排滿,不再受理申請。

  本院委員之賓客,欲進入各樓層會客室或委員個人研究室,應先至本大
  樓一樓大廳服務臺辦理登記手續,服務人員以電話聯繫被拜訪委員,由
  委員親自或指派代表引導進入會客室或個人研究室。每位賓客應憑身分
  證件至大廳服務臺換發會客證始准進入。離開時應繳還會客證,換回身
  分證件。

  本院委員之賓客,應依照規定至指定地點會客或洽公,不得任意擅入其
  他各區,若有違反規定,不聽制止者,警衛人員或會館職工同仁得將其
  強制帶離本大樓,以確保委員其他人員之安全。

  本大樓各樓層會議室及會客室所配備之各項軟、硬體設備或用具,為公
  務財產,若損壞或遺失時,申請借用人應照價賠償。

第四章  門禁安全管理
  本大樓設警衛人員,負責門禁及維護安全。

  本大樓配合法定上班時間開放會議室及會客室。
  凡下班後因公務必需滯留研究室者,應事先知會值勤警衛登記。

  除本院委員職工、公費助理、國會聯絡人或持有本院核發之正式記者證
  人員外,其他人員一律至一樓大廳服務臺辦理會客登記手續始准進入。

  本院院區所發之會客證、會議出席證、旁聽證、臨時記者證或採訪證,
  限院區使用,不得進入本大樓。
  本大樓之會客證,亦不得進入院區使用。
  違反前二項規定者,執勤警衛應加以制止或驅離。

  為確保人員及設施安全,遇有民眾聚眾活動或其他突發事故有安全之虞
  時,本大樓得暫時關閉,停止一切會客或洽公活動。

第五章  其他事務
  本大樓各樓層走廊禁止堆放物品、資料或任意張貼開會通知及海報刊物
  ,違反者,由清潔人員立即加以清除。各樓層研究室、公共區域、公共
  設施、十二樓接待室等場所,均由清潔人員負責環境清潔。

  各樓層服務人員應負責分送信件、報紙、雜誌及茶包、開啟關閉會客室
  與會議室、管制非本樓層之賓客任意進出委員研究室。

  本大樓屬密閉式建築物,除各樓層樓梯間設有吸煙區外,其餘一律禁止
  吸煙。

  青島會館委員研究室之使用與管理,準用本辦法第五條至第二十一條之
  規定辦理。

  本辦法經  院長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