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立法院警衛勤務規則
時間: 中華民國089年11月23日

所有條文

  立法院(以下簡稱本院)之警衛勤務,依本規則之規定。

  本院警衛勤務方式如下:一值班:於院區各門口設置值勤臺或崗哨,由
  服勤人員值守之,並應視狀況需要站立門首瞭望附近地帶,擔負警戒等
  任務。
  二巡邏:由服勤人員循指定路線按時巡視,以查察可疑人、事、物,防
  範危害。
  三守望:於議場、會議室及首長辦公室等地區,由服勤人員在一定位置
  擔任警戒、警衛及管制等安全維護勤務。
  四交通整理:於上下班時間或開會期間派員指揮、疏導交通,並擔任院
  區各停車場之交通管理。
  五備勤:服勤人員在勤務機構內整裝待命,以備突發事件之機動使用,
  或臨時勤務之派遣。

  因事實需要,本院得隨時請求治安機關調派員警支援勤務,其派在院間
  支援者,受本院之指揮監督。

  勤務之時間、規劃及督導,準用警察勤務條例有關規定辦理。

  為維護會場秩序、防止危害及保護委員安全,警衛人員得應院會或委員
  會主席之召喚,進入會場,執行警衛勤務。

  本院警衛依法執行勤務時,應本手段目的相當原則,對防礙會場秩序者
  ,為必要之制止或隔離,除因逮捕現行犯外,不得使用械具。

  本規則經院長核定後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