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立法院(以下簡稱本院)為便利檔案借調、閱覽及諮詢等應用,以提
昇管理效能,特訂定本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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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檔案借調原則如下:
(一)各單位借調檔案,須與承辦業務有關,其調卷單應由調卷人簽章
,並由所隸業務單位主管蓋職名章。
(二)因業務需要,借調非承辦業務之檔案,應送會原承辦業務單位主
管同意,或簽陳核准後辦理。
(三)立卷檔案以借調整卷為原則,未立卷檔案得以檔案夾裝訂彌封後
,單件借出。
(四)檔案借調人員,應遵守各有關規定,不得擅將所借檔案轉借與業
務無關之第三者,並不得複製、變造、塗改、抽取、調換、污損
或毀壞所借檔案之任何部分。
(五)借調檔案時,應當面逐件清點,如數量、內容不符,應即洽詢檔
案管理人員,查對補正後,再行借調。
(六)檔案借調人員,對所借調檔案,應負完全保管與歸還之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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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檔案借調程序如下:
(一)檔案借調人員應詳細填寫調卷單,陳請業務承辦單位主管核准後
,送交檔案管理單位辦理。
(二)檔案管理單位在核對調卷單後,應將檔案調出,於調卷紀錄表完
成登錄作業,並請調卷或取卷人簽收。
(三)借調機密檔案時,應依機密檔案管理辦法規定辦理,由檔案管理
人員將「立法院機密案件歸檔專用封套」拆封,取出機密檔案交
由借調人員,並於封套註記借出日期及簽章。
(四)檔案如已調出使用,應由檔案管理單位向前調卷人催還,俟其歸
還後,再依申請順序通知辦理。
(五)調閱或影印檔案而不借調者,在本院未建立電子影像檔案線上調
閱系統前,應親持調卷單至檔案管理單位調閱或影印,用畢須簽
章備查。
(六)調閱電子影像檔案或電子公文檔案者,應依規定權限於線上調閱
或列印,並保留調閱紀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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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檔案歸還原則如下:
(一)借調檔案以十五日為限,用畢或期滿應主動歸還;屆期如須繼續
借調使用,應經單位主管或簽陳核准後辦理展期手續。逾期未歸
還亦未辦理展期者,檔案管理單位應填具催還單,向調卷人催還
,調卷人應於回言單聯敘明理由及註明預定歸還日期,或檢附簽
陳核可同意展期之簽呈影本辦理展期,手續未完備者,檔案管理
單位應簽請處理。
(二)每次展期天數為十五日,並以三次為限;展期次數超過三次,仍
需使用檔案者,應先行歸還,再依規定辦理借調。
(三)借調檔案逾期未還,經檔案管理單位洽催三次仍未歸還且無正當
理由者,應簽請處理。
(四)檔案管理單位對借調之檔案,如有公務急用,得隨時催還。
(五)檔案管理單位對歸還之檔案,包括其附件,如發現缺漏、塗改、
增損、抽換、拆散等情事,應簽請處理。
(六)檔案歸還時,檔案管理人員逐件檢查無誤後,應在調卷紀錄表註
明還卷日期,並在調卷單上蓋還訖章,以清結手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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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院外機關借調本院檔案時,應備函提出請求,經原業務承辦單位簽陳
核准後辦理,並以提供複印資料為原則;如經核准借調原檔案,由原
業務承辦單位檢附相關文件影本及調卷單,至檔案管理單位借調,並
負責催還歸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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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借調檔案以業務職掌為原則,原業務承辦人員業務調整、出國進修、
受訓期間、離職或退休後,即不得再以個人身分借調其原承辦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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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人事命令、任官令、銓敘、學籍案等原公文檔案,均應由業務承辦人
員親至檔案管理單位閱覽諮詢,概不外借;如確有必要,俟簽陳核准
後得予複印,以杜流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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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退休或離職人員辦理退休或離職手續時,應會檔案管理單位,俾催其
歸還借調之全部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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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本院委員因立法需要借調檔案,應經原業務承辦單位,依檔案借調及
歸還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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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本要點有關檔案夾、調卷單、調卷紀錄表、展期單、催還單、回言單
及機密案件歸檔專用封套之格式由檔案管理單位訂定,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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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本要點經院長核定後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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