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立法院委員研究室分配使用暫行要點
時間: 中華民國084年12月15日

所有條文

一、本院委員研究室(以下簡稱研究室)分設於青島東路一號及十號,依
    本要點之規定,分配委員使用。

二、單一研究室,每間約四坪,內置委員辦公桌椅一套、助理辦公桌椅三
    套、賓客座椅二張、桌邊櫃一張、公文櫃一個、電話三具、傳真機乙
    臺、電視機乙臺等設備。二人以上之研究室,其設備與面積比例相同
    。

三、單一研究室,於委員報到時個別抽籤決定。但連任委員願繼續使用其
    原有研究室或互相調整研究室,且於規定時間內向管理單位登記者有
    優先保留使用之權利,不受抽籤之限制。

四、二人以上之聯合研究室,管理單位提供相關資料,由委員自行組合,
    原使用委員連任者,有優先組合使用之權利,但組合人數不足時,以
    抽籤方式補足。

五、同一聯合研究室,有二組以上委員登記使用時,先完成登記手續者優
    先使用,同時登記者,以抽籤方式決定。

六、未能抽得單一研究室而又未參與聯合研究室登記者,以抽籤方式,使
    用聯合研究室。

七、本要點經  核定後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