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本院委員研究室(以下簡稱研究室)分設於青島東路一號及十號,依
本要點之規定,分配委員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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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單一研究室,每間約四坪,內置委員辦公桌椅一套、助理辦公桌椅三
套、賓客座椅二張、桌邊櫃一張、公文櫃一個、電話三具、傳真機乙
臺、電視機乙臺等設備。二人以上之研究室,其設備與面積比例相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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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單一研究室,於委員報到時個別抽籤決定。但連任委員願繼續使用其
原有研究室或互相調整研究室,且於規定時間內向管理單位登記者有
優先保留使用之權利,不受抽籤之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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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二人以上之聯合研究室,管理單位提供相關資料,由委員自行組合,
原使用委員連任者,有優先組合使用之權利,但組合人數不足時,以
抽籤方式補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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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同一聯合研究室,有二組以上委員登記使用時,先完成登記手續者優
先使用,同時登記者,以抽籤方式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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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未能抽得單一研究室而又未參與聯合研究室登記者,以抽籤方式,使
用聯合研究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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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本要點經 核定後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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