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本院現有委員會館房間不足分配全體委員開會時居住,基於公平合理 原則,居住臺北縣市委員不配給會館房間,但得酌予補助住宿費。
二、住宿費每月補助壹萬八千元。
三、臺北縣市委員如要求居住會館而有房間可供居住者,不得再支領補助 費。
四、臺北縣市以外委員不居住會館者,以棄權論,不得支領住宿費,但會 館房間不足時,不在此限。
五、本要點由經費稽核委員會通過,並經 院長核可後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