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立法院委員支領住宿補助費暫行要點
時間: 中華民國082年01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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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本院現有委員會館房間不足分配全體委員開會時居住,基於公平合理
    原則,居住臺北縣市委員不配給會館房間,但得酌予補助住宿費。

二、住宿費每月補助壹萬八千元。

三、臺北縣市委員如要求居住會館而有房間可供居住者,不得再支領補助
    費。

四、臺北縣市以外委員不居住會館者,以棄權論,不得支領住宿費,但會
    館房間不足時,不在此限。

五、本要點由經費稽核委員會通過,並經  院長核可後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