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立法委員舉辦公聽會借用本院會議室之服務事項,依本要點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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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會議室每日得開放五間,使用時間如下:
(一)上午九時至十二時。
(二)下午二時三十分至五時三十分
每一場次不得超過三小時,例假日、國定假日及中午休息時間不予開
放;委員借用會議室每日以一場次為原則,接待人數以會議室之席次
數額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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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委員借用會議室應以預約方式,於五日前,附開會借用會議室申請書
向管理科服務股辦理登記,依登記順序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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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會議室服務人員,應於開會前三十分鐘將會場及茶水整理準備完竣,
開會時不得擅離工作崗位,並嚴禁與會人在會場內吸煙及餐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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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委員在會議室逼辦公聽會時,應派助理在會場內協助維持秩序,並於
會議開始前及結束後十五分鐘內,負責引導與會人員進出院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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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委員舉辦公聽會,本院會議室僅提供音控方面之服務,錄音、錄影等
不予負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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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本要點未盡事宜,悉依相關法令之痛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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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本要點經 院長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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