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立法院大安會館居住管理要點
時間: 中華民國082年01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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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本院大安會館設有套房一二五間,以抽籤方式提供居住臺北縣市以外
    地區委員來院開會居住之用。臺北縣市未來居住會館之委員得酌支住
    宿費,其要點另訂之。

二、居住本會館以委員本人為限,其配偶及直系親屬來會館看探委員時,
    得暫時居住。

三、委員不得將房間供給非委員使用。會館管理人員對不合居住條件之人
    員得拒絕提供服務,並請其離館以維會館之居住水準及安全。

四、委員卸任時,應於半個月內遷出。任期終止時,應於任期最後會期休
    會後半個月內遷出。

五、委員親友來訪,由櫃臺人員登記後通知委員一樓會客室內會晤。如委
    員願在房間接待時,應請委員親自囑咐櫃臺人員陪同接進及送出。

六、房間內不得飼養寵物。

七、面巾、牙刷、牙膏、肥皂,依實際需要向服務臺領用。

八、房間每日清潔一次,床單、被套、枕頭套每三天換洗一次。

九、需洗衣物由服務生代為送洗,費用自付。

十、大門定於上午六時開啟,午夜十二時關閉,委員如早出或晚歸須招呼
    值班人員開門。

十一、本要點奉  院長核定後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