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立法院委員申裝專線電話使用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077年03月23日

所有條文

一、立法院立法委員(以下簡稱委員)申裝專線電話,依本辦法之規定。
二、委員在院內所為之公開言論及表決,肇致院外人士之誤解與不滿,對
    委員或其家屬之生命、財產有滋擾或威脅時,當事委員得申請本院裝
    置專線電話,以加強與警察機關聯繫,確保其安全。
    前項申請須有具體事證,並經提報本院經費稽核委員會通過,函請電
    信管理局裝設之。
三、專線電話裝置費及保證金以本院名義繳付,月租費由本院負擔。
    前項電話甲端設於委員公寓,乙端置於距該委員公寓最近之警察機關
    。
四、申裝專線電話之委員公寓,如因任期屆滿不再連任,或其他事故離院
    時,應將裝置之專線電話交還本院撤銷。
五、本辦法經提經費稽核委員會通過,並報院會備查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